随着近日最后一名犯罪嫌疑人李新义被河南省方城县公安机关移送该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这起发生在2002年的聚众斗殴致一人死亡案件的6名逃犯全部落网。
2002年12月5日,方城县大兴货运部和明轮货运部因争抢生意产生矛盾。大兴货运部组织人员殴打明轮货运部工作人员,致对方一人重伤不治死亡,另有10余人受伤。公安机关接警后在现场未能抓获犯罪嫌疑人,大兴货运部和明轮货运部相关人员均称不知情,将责任推到逃跑人员和死者身上。因斗殴的组织活动均为单线联系,该案的组织者和参与者身份一时无法查清。
2004年4月,方城县公安局抓获参与斗殴的文广新、魏红笛,二人对参与斗殴一事供认不讳,文广新自称是大兴货运部的合伙人,魏红笛等人是他组织的。二人被移送审查起诉后,方城县检察院认真分析案情后发现,文广新并未参与大兴货运部的经营,不可能是本案的组织者。通过对其社会关系调查和多次讯问,他供述是大兴货运部的周郝景、余庆合组织的斗殴。与此同时,一直配合侦查工作的周郝景和余庆合突然下落不明。方城县检察院于是向公安机关发出追诉建议,要求对二人立案侦查。
2009年7月,周郝景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8月,方城县检察院对周郝景聚众斗殴案审查起诉时发现,聚众斗殴的组织者、首要分子、直接致伤者无法查明,周郝景等人在聚众斗殴中的作用事实不清,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以涉嫌聚众斗殴罪对周郝景提起公诉。根据当时的证据情况,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周郝景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11年11月,余庆合被抓获归案。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方城县检察院认为周郝景和余庆合均为组织者,遂向南阳市检察院汇报案情。南阳市检察院认为周郝景一案因余庆合到案,证据发生重大变化。于是方城县检察院以余庆合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南阳市检察院认为周郝景系持械聚众斗殴的组织者、首要分子,原判决定性错误,量刑畸轻,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今年1月,方城县法院分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余庆合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周郝景有期徒刑十年。
方城县检察院在办理余庆合案时发现,根据公安机关新调取的证据,明轮货运部的郭二远、刘亚萍等4人也组织人员参与斗殴,于是向公安机关发出追诉建议,建议追诉郭二远、张进昆、刘亚平、李新义。2015年4月以来,4人迫于压力相继投案自首。至此,该案所有主犯全部落网。(汪宇堂 罗清成 王东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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