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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一地两检”方案切实必要

  文|顾敏康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审议高铁一地两检方案,香港近期内也有许多关于一地两检的讨论。本文拟从三个方面提出自己的观点。

  接入国家高铁网络意义重大

  首先,要说明高铁香港段的重要性。笔者以前在文章中指出:高铁连接到香港,是香港特区政府主动提出来的,这既是为了保持香港的航空中心地位,也是为了打造香港在国家中的重要高铁枢纽点,是为全体香港市民福利着想的重要基础设施。全国有两万多公里高铁网络,如果将其中的一个枢纽放在深圳,也照样能够有效运作。换句话说,区区香港二十六公里高铁,对全国高铁网而言是完全可以忽略不计的。但是,如果香港不主动接入全国高铁网,就无法充分享受高铁所带来的交通便利,也只能坐东铁去深圳才能搭上高铁。失去这种交通便利,也必然无法充分享受国家发展、尤其是未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所带来的红利。

  其次,是西九龙站一地两检的必要性。应该承认,在高铁旅客的通关问题上,的确存在不同的方案。笔者以前也列举过,如两地两检、内地一地两检、车上检、委托检、美国─加拿大预检、修改《基本法》或修订香港行政区域等。但是,在众多可供选择的方案中,只有西九龙站一地两检方案才是最佳选择,也得到香港广大市民的认同。

  可以这么说,没有西九龙站一地两检,高铁香港段就如同港九直通车,无法提高效益。一地两检体现高铁之高速特性,给香港带来了四大利益:有利于促进香港与内地的人员往来和经贸活动;有利于体现十九大报告中提到的加强香港与内地的深化合作;有利于香港更好地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有利于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

  现在,有关议案已经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估计大家期待看到人大常委会是如何论述西九龙站一地两检符合《基本法》的。由于有关决定尚未公布,本文也不会胡乱猜测。但是,根据国务院港澳办主任张晓明日前在人大常委会上对有关议案进行的说明,笔者希望谈几点自己的法律感受。

  一地两检是社会发展新产物

  张晓明指出,西九龙站一地两检是一国两制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这已经清楚表明,一地两检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新产物,是《基本法》制定者原先无法预见到的情况。承认这一点并没有什么尴尬的,因为法律出现滞后是经常的事情。正因为如此,《基本法》也不可能设有专门规定一地两检的条文。但是,《基本法》没有专门条文不等于如有人所说的,《基本法》没有为实行一地两检留下任何空间。这里的空间指的是两个方面的情况。

  第一,是指《基本法》是否赋予香港特区政府就实施一地两检与内地达成合作的许可权,也就是政府所说的三步走的第一步。显然,这是没有法律困境的,因为《基本法》的许多条文可以提供这方面的依据。例如,《基本法》第2条、第7条、第118条、第119条等,不需要中央额外授权,也无需所谓的法律类推。

  第二,是指有关合作所涉及的在香港特定和封闭的区域内实行有关内地法律属于新的安排,需要授权国务院在西九龙站内的特定区域内设立内地口岸和按内地法律运作,因此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有关合作进行审批,确定有关合作是否符合《基本法》序言所规定的一国两制基本方针。

  诚如张晓明所言,一地两检因为不改变香港行政区划、不减损香港居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因此是符合《基本法》的。笔者还认同这个安排不会抵触《基本法》第18条之规定,因为这是在特定区域内实行内地法律,而不是引入全国性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有关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后,就可以进行本地立法的第三步。

  可以预见,香港在第三步的本地立法过程中还会经历风风雨雨。首先,建制派提出的议事规则修订决议案已经获得通过,反对派拉布机会降低。但这并不表明反对派不会寻求其他拉布或变相拉布的方法进行阻扰。

  其次,反对派还会就本地立法寻求司法覆核,挑战有关立法。但是,这种挑战成功的可能性应该很低。理由是两个:第一,有关一地两检的方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批通过,并用决定的形式确认,已经具有法律效力。第二,本地立法时只要有关议案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批通过的内容,就不会出现政府败诉的情况。毕竟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对香港具有宪制性效力,香港法院在审理有关司法覆核案件时应该跟从这个决定。

  (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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