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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报社评:许智峯“强抢”性质严重必须DQ

  立法会民主党议员许智峯强抢保安局女职员手机事件,昨日有更多过程细节曝光,许智峯的恶行在闭路电视镜头下无所遁形,立会内外一片讨伐声,看来许智峯将难逃被DQ下场。

  事实是,从录影片段可以看到,许智峯把保安局女职员迫到墙角,女职员无路可退,但仍奋力保护公家财物及工作资讯,双手把手机藏到身后,但许智峯竟以熊抱姿态整个人扑上去,从女职员背后抢去手机,其间脸部一度贴近女职员的脸部。女职员手机被抢之后,惊惶失措,当堂哭出声来。

  看来,事件中,许智峯的行为不仅涉及强抢手机、入侵资料,还有非礼之嫌,警方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不可忽略此点,女职员当时在精神和身体上都受到滋扰和威胁,而其挣扎反抗、不甘受辱的意愿是明显的。

  在铁一般的事实和众怒难犯面前,立法会行管会昨日向许智峯发出强烈谴责信,民主党也不敢公然护短,宣称已暂时冻结许的会籍。这些措施,都是必须的,但并不足够。

  事实是,许智峯在立法会大楼内强抢事件,并非其个人一时冲动、也不是偶发事件,而是长期以来立法会礼崩乐坏和反对派议员日益恶质化的必然结果。自扔香蕉、掟水杯、骂粗话、抢文件,以至动辄拉布、点人头、流会,还有违法乱誓,庄严的立法机关早已被反对派糟质至秩序全无、面目全非。市民对此心痛、愤慨,但却难奈其何,在现行法例及立法会议事规则下,闹事者最多就是被主席赶出会场,今日不许再回来而已。

  在此种情况下,许智峯强抢女职员手机,除了其个人质素和品格低下外,更重要的原因就是今日立法会已沦落至反对派可以为所欲为、迹近没王管的地步;如果许智峯当时还有三分顾忌,还会想一想基本法相关条文和议事规则的约束力,他的魔爪是断不敢猖狂伸向女职员身上的。

  当然,立法会是特区唯一立法机关,基本法相关条文赋予尊贵议员颇大的权力,包括第七十七条议员在会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第七十八条的议员在出席会议时和赴会途中不受逮捕,但所有这些条例的真正用意,都只能是保障议员依法议事的职能而不是被用作违法乱会的护身符。今日立法会内反对派无法无天的乱局不能再继续,否则,强抢手机绝不会是最后一宗,更恶劣严重的暴行还在后头。

  基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议员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内或区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处监禁一个月以上,并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解除其职务;或行为不检或违反誓言而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谴责,立法会主席可宣告其丧失议员资格。这就是许智峯的应得下场,也是所有真正维护立会尊严和市民利益的议员的应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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