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沈阳8月30日电(记者范春生)30日上午,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石光等27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石光犯爆炸罪、抢劫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7万元,其余26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9个月至1年不等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1年以来,石光通过提供吸毒场所和毒品等方式,网罗刑满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了以其为首要分子和纠集者、多人参与的犯罪集团。该团伙在鞍山市内多次共同实施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11年10月至2015年7月,石光单独或纠集同案人以索要债务等为由,将多名被害人强行带至租住处,进行非法拘禁并殴打。2014年8月至2016年7月,该犯罪集团先后三次以讨要债务为由,对多名被害人实施故意伤害,致轻伤后果。
2016年8月以来,石光为抗拒抓捕,安排同案人购置煤气罐、柴油等易燃易爆物品。同年12月30日,公安人员根据居民举报,赶到石光藏匿处楼下,石光扬言炸楼与公安人员同归于尽。一名与其同室的人员见状从楼上向下攀爬时坠楼身亡。石光又向楼下投掷装有柴油的塑料桶、煤气罐和引燃的棉被等物品,并持消防枪向楼下公安人员开枪,后被公安人员劝降。
法院认为,以被告人石光为首的犯罪集团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爆炸罪等多个罪名。其中,石光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犯罪和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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