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府发〔2008〕10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长春警备区关于发放《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军官证》和持证享受相应待遇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县(市)、区人武部:
为加强我市预备役军官队伍管理,便于战时和平时的快速动员征召,根据总政治部《关于使用新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军官证〉(以下简称预备役军官证)的通知》(〔2005〕政干字第397号)精神和省军区政治部《关于抓好〈预备役军官证〉发放试点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市发放《预备役军官证》和预备役军官持证享受相应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备役军官证》是证明预备役军官身份的证件,持证人在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其他必要场合时应随身携带。
二、《预备役军官证》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制作,有A、B两种版本。在预备役部队任职和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军官使用A本,其他预备役军官使用B本。《预备役军官证》的填发、登记、收缴、销毁等管理工作,由长春警备区政治部负责。
三、《预备役军官证》领取条件。在预备役部队任职和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军官或转业前在部队任师、团级职务,现未满55周岁;任营级职务,现未满50周岁;任连级职务,现未满45周岁;任排级职务,现未满40周岁,无政治、出国定居、身体等原因,均应领取《预备役军官证》。
四、《预备役军官证》领取办法。预备役军官办理《预备役军官证》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单位行政介绍信或乡镇街道介绍信,并带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2张。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预备役军官,到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人武部办理领取;自主择业等没有工作单位的预备役军官到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武部办理领取。2008年办理领取《预备役军官证》时间为2008年8月1日至10月15日。2008年以后,随年度预备役军官登记一并办理《预备役军官证》。
五、驻长预备役军官持有《预备役军官证》到长春市公园和景点旅游观光享受与现役军人同等待遇。
六、预备役军官应妥善保管《预备役军官证》,严防丢失,不得转借、涂改。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由填发部门核实后给予补发,原证编号作废。预备役军官在本省范围内调动工作的,应主动到填发机关更换证芯,原证件编号不变。
七、预备役军官在退出预备役、注销预备役登记时,县(市)、区人武部应收回其《预备役军官证》并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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