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提:国发(1978)75号第五条》
一一战功志愿兵晁柱业撰述
第五条: “志愿兵退出现役后,由国家负责安置工作。
年满五十五岁或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干部退休办法办理退休手续。
志愿兵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待遇和退出现役后的安置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
重点声明,关于这个第五条的规定,是专门针对“志愿兵退出现役后”的规定,不是针对的服现役中的志愿兵。
考验官员们“白纸黑字"和“逐字逐句”的理解和良知:
关于第一款:"志愿兵退出现役后,由国家负责安置工作"。此款太明朗了,是由国家负责安置工作,不是让自谋和买断的,不是让下岗和失业的,不是让侵占和虚假的,不是让变通和变更的,不是让歪曲和曲解的。
关于第二款,先逐字逐条进行昭示:
①、志愿兵退出现役后,年满五十五岁,按干部退休办法办理退休手续。
②、志愿兵退出现役后,因公致残,按干部退休办法办理退休手续。
③、志愿兵退出现役后,因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干部退休办法办理退休手续。
关于对这一款的理解,就算是个小学二年级文化程度的人,也能理解得通透呀?可,为什么伤失了良知的官员们竞说:“是给在部队的志愿兵规定的"呢?这些官员们怎么不说人话呢?
关于第三款:"志愿兵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待遇和退出现役后的安置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
为此,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均出台了国发(1978)223号文、国发(1983)16号文、参务(1983)243号文,明确和法定地遵循了1978年3月7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兵役问题的决定》的法规政策精神。
同时,在《兵役法》、《国防法》、《预备役法》、《预备役军官法》,以及在逐年的志愿兵(士官)转业的有关规定和办法中也都有详尽的规定。
可,时至今日,为什么就不能和不敢大胆地提一句:
①志愿兵是转业!
②志愿兵是职业军人!
③志愿兵是预备役军官建制!
④志愿兵是全民所有制身份!
⑤志愿兵是享受干部待遇!
⑥志愿兵是国家体制内的工作人员和保障呢?
可,又非得把志愿兵含含糊糊地划为退役士兵呢???
想掩盖什么?
想回避什么?
想遗忘什么?
一一2018年9月29日老晁述
想掩盖民政系统官员们买卖我们志愿兵士官编制(劳动指标)事实的真像。
想回避他们现在的人(在职位)进编的事实,确保他们的利益关系合法化。
想用时间让我们(志愿兵士官)去遗忘我们的这段苦难的历史!
决不!决对要揭穿他们的滔天罪恶,
决对不能让他们的利益永久合法,
决对不能让真像回避,让他颠倒黑白,歪曲我们国家的军转政策!
老志答题2018年10月14日
志愿兵的信息采集应该象干部格式化!干部有干部级差!(行政23.22.21.等等)级别!军转志愿兵也应该有(一级二级,三级等等)级别!干部有级别!军转志愿兵没有级别!就是把军转志愿兵与义务兵划为等号!志愿兵亨享受干部待遇体现在什么地方?现在信息采集格式不完善!这是工作失误,还是陷阱!我们有责任协助军人事务部把军人信息采集工作做完善!更好的为中国共产党政府分忧解难!战友们这是大事大非问题!关系到国家利益与中华民族的利益!也是关系到所有军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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