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 ”是合情合理的。就是说我们啥时候转的志愿兵士官就按啥时候的已有政策执行,因为我们正是愿意执行已有的志愿兵士官各项待遇优抚政策才愿意在部队服役十几年。否则,谁都不会毫无目的的去做事。
1978年出台了国发(1978)75号文件,该文件决定部队实行志愿兵与义务务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紧接着国家又根据国发1978年75号文件的有关条款,出台了国发(1978)223号文件,及民发(1978)11号文件,这两个文件详细规定了志愿兵在服役期间的待遇及确定了志愿兵与军官一样都是由国家财政发工资的职业军人,正式纳入为国家做事的国家工作人员行列,而不是为国家尽义务。
1983年国家又根据国发(1978)75号文件出台了国发(1983)16号文件及参务字(1983)243号文件,这两个文件规定了志愿兵退出现役转业到到地方后的身份待遇,确定了转业志愿兵是全民所有制身份,全民所有制就是国家所有制,这个身份的人都是为国家做事,由国家发工资,可以到政府机关也可以去国家企事业单位工作。
1984年《兵役法》正式以法律形式确定了志愿兵服役期间及转业后的身份待遇,战友们注意啦,法律规定与其他的职能机构出台的办法,条例,规定等是不一样的,前者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才能有效,后者只是职能机构说了算。违犯法律是犯罪,要负法律责任的,违犯各职能部门的办法,条例,规定等只能是失职,要受到纪律处分,两者的性质不一样。每项法律的制定不能违背国家宪法,职能机构出台的各项办法,条例,规则都不能违背相对应的法律。
1999年国家出台了《士官退出现役安置办法》在这之前除了上述提到的志愿兵士官服役期间及转业后的待遇法律法规外国家没有出台过其他文件及法律法规。
所以从1978年到1999年所转的志愿兵士官,都得按照国发(1978)75号文件及(1978)223号文件,(1983)16号文件,参务字(1983)243号文件,1984年《兵役法》等法律法规执行,1999后所转的士官执行《士官退出现役安置办法》,2011年后所转的士官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608号文件《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办法》。
习主席说解决问题要: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就是解决问题处理问题的根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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