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歼20总师:不法人员剽窃军机设计 仿制新产品

杨伟(资料图)

中国航空工业经过多年努力,已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在正在北京举行的两会中,航空领域也成了舆论关注的焦点,众多航空从业人士就中国航空工业的发展献言献策。

全国政协委员、中航工业副总工程师杨伟对环球航空表示,建国60多年来,特别是新世纪以来,我国航空工业在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正确领导下,瞄准世界航空科技发展前沿,大力开展集成创新、原始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掌握了战斗机、舰载机、武装直升机、大型运输机、无人机、预警机等全型谱、多机种的研发技术,实现了航空武器装备的“井喷式”发展,大型运输机、“鹘鹰”第四代隐身战斗机、歼-15舰载机、歼-10和歼-11战斗机、直-10武装直升机等先进航空装备成为了新时期的大国名片,标志着我国航空武器装备实现了从跟踪发展到自主创新的历史性跨越。

我国航空工业在加快发展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国防知识产权成果,大型运输机、“鹘鹰”、歼-15、歼-11和歼-10、直-10等先进航空武器装备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其中歼-10还获得了国家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对于这些“国之重器”的研发,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几代领导人给予了极大关怀,国家投入了巨大的资金和人力物力;数十万航空人坚定航空报国理想,敬业奉献,日夜鏖战,经受住了各种重大考验和挑战。然而,对于国家投入巨大资金研发、承载着几代航空人梦想的、具有战略意义的国产飞机,其知识产权,特别是飞机外观设计的保护尚不充分。实践中,已经有不法人员利用试验、试飞和公开宣传中获得的飞机图片等信息,抢先进行模仿并开发产品,主张享有知识产权权利并进行商标、专利注册,意图获得不正当的利益。特别是直升机、中小型固定翼飞机等民用飞机受到的威胁更大,其外观设计更易受到剽窃。这些现象极不利于航空产业的发展、不利于鼓励技术创新,亟待规范。

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我国目前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不能为飞机的外观设计提供必要的法律保护:一是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短。二是国防专利保护范围未涵盖飞机外观设计。三是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飞机外观设计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的规定并不明确。

为应对上述情况,杨伟建议,一、延长并建立灵活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制度。二、建立延迟公开制度。三、研究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特殊版权保护制度。四、在国防专利类别中纳入外观设计。通过多种手段来保护航空科技发展成果,促进航空工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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