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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评 | 国安法“实施细则”符合国际惯例

国安法已颁布实施,如何执法成为重中之重。刚刚成立的特区维护国安委员会昨日举行首次会议,就国安法四十三条的落实制定了实施细则,令警方执法时有章可循,切实保障人权,又可以达到打击危害国安行为的目的。

香港维护国安的主要工作由特区政府承担,其中警方的角色最为吃重。国安法第四十三条,授权警方维护国安部门为防範、制止及惩治危害国安罪行可採取各种措施。这是原则性条文,国安委员会制定的实施细则就是行动指南。

细则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可以不用手令进行搜查。众所周知,危害国安罪行与一般刑事犯罪有所不同,设若恐怖分子製造或安装炸弹,按部就班向法庭申请手令,有可能酿成无法预料的后果,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助理处长或以上级别的警务人员可授权其人员在无手令的情况下,进入有关地方搜证,这是完全必要的。

事实上,香港本地大量法例,诸如《入境条例》等,都赋予警员在特殊情况下无需手令便可进行搜查。而英国、美国、澳洲等地,做法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这些做法旨在阻止犯罪,保障公众利益,符合国际惯例。

再如限制受调查的人离开香港,也是根据实际情况而有的放矢。罪嫌逃亡屡见不鲜,旺角暴乱的主嫌黄台仰藉参与国际会议之名潜逃不归便是典型的例子。修例风波爆发以来,逃至台湾的不在少数,近日又有港独分子陈家驹逃至英国,相信正在策劃逃亡者大有人在。显而易见,现时的保释制度有很大的漏洞可钻,实施细则授权警方可在向裁判官申请手令下,要求罪嫌交出旅行证件,有助堵塞漏洞。另一方面,当事人可以书面向警务处处长或裁判官申请发还旅行证件及批准离港,这就在维护国安及保障人权方面作出平衡。

细则共有七条,其他如冻结、限制、没收至充公与危害国安罪行相关财产,移除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及要求协助,向外国及台湾政治性组织及其代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动提供资料等,都是合情合理,且於法有据。

值得一提的是截取通讯及秘密监察的授权申请,由於事关私隐,因此门槛极高。细则规定有关申请须经行政长官批准,若是侵扰程度较低的秘密监察行动,也可向行政长官指定的首长级警务人员申请。而根据国安法,国安委对警务处採取的措施有监督责任,行政长官可委任一名独立人士,协助国安委履行上述监督责任。同时,国安委亦发出《运作原则及指引》,警务人员在履职时必须遵守。

国安法四十三条实施细则是国安委成立后首次会议的成果,内容科学而严密,既令警方执法有规有矩,也可以消除社会各界的疑虑,令市民放心。反对派不惜一切妖魔化国安法,也必然抹黑实施细则,但只要特区政府多做解释,反对派蛊惑人心的图谋就不会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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