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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红十字会法应重振慈善信心

《红十字会法》在实施23年后面临首次大修。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了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
重新修订《红十字会法》,无疑是对现代慈善事业的再审视。现行《红十字会法》颁布于1993年,为我国的慈善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但正如相关人士指出,现在,慈善环境和公众的慈善心理都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红十字会法也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修订可谓来得及时。
从媒体披露的内容来看,《红十字会法》的首修之处不可谓不多。譬如,修订草案的一大亮点在于增设了法律责任专章,规范了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擅自处分捐赠款物可追刑责;完善了监督机制,拟由独立第三方审计捐赠款物去向;再譬如,治理结构发生改变,各级红十字会拟设监事会。如果这些改变一项项落实到位,无不都是在规范红十字事业,因此带来的,也必然是红十字会的运行更加规范。
然而也应看到,上述的变动可能未必完全契合公众的期待。有观点认为,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具有公益性,应当厘清红十字会和政府的关系,明确红十字会的独立法人机构地位,但修订草案并未涉及这一关切。红十字会法该怎么修,或许每个人会有不同的答案,但有一点应是确凿无疑:修改后的红十字会法应以激发慈善信心为归依。湖南王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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