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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不止于为慈善立法

  慈善的本质在于人类的同一性,即感同身受、利害相关、命运一体。当人类面对难以避免的灾祸患难,慈善之手便会适时呈现,展示出她超越了灾祸患难的力量。

  慈善是世界语言、人类同声。恰如海明威所说:没有人是一座孤岛,所有岛屿都在水下相连,使每个人成为大地的一部分。人类繁衍发展的基础正在于这种意念的相通与互为存在的前提:他人的不幸即为我的不幸,他人的贫困即为我的贫困,他人的痛苦与灾难即为我的痛苦与灾难。由此,我将通过慈善来抚慰他人,也正是抚慰自己。慈善既是助人,也是助己;既是给予,也是获得。所以慈善的意义便不仅在于捐助者的给予与受助者的获得,还在于捐助者通过给予的获得与受助者通过获得所衍生的新的给予。如此循环往复,便结成了人类的慈善之网、希望之网。

  自然,慈善并非仅凭单纯美好的意愿与热情蓬勃的行动即可实现。在如此纷繁复杂的社会形态下,倘若慈善缺失了法律的规范、公平的保证、科学的管理与有效的监督,不免就会滋生鱼龙混杂、鱼目混珠的乱象,成为并不逊于自然灾害的社会性次生灾害。

  慈善的危机常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善款被侵吞,善意被蹂躏,使捐助者爱心落空,受助者因不得援助而困苦依旧、灾害难平;二便是社会公众由此对慈善公信力的信任减失。

  《慈善法》出台之前,社会上确已存在着诸多无序或无理的状况。比如单位或舆论的强制募捐、道德绑架,所谓摊派逼捐;比如空头慈善,欺世盗名,所谓诈捐悔捐;比如弄虚作假,诈取爱心,挥霍善款,所谓骗捐如此种种,不一而足。它们对慈善业的影响并不止于使善款减少,善意淡漠,更是由此引发了公众对慈善本身的质疑与抵触。究其根源,无不与法律的缺失、世俗的积弊与人性的劣处一一对应,如自私、狭隘、贪欲等等,皆与慈善的本意南辕北辙,相悖而驰。

  客观而论,慈善精神与慈善文化在国人之中尚未普及,许多人的慈善观还依旧停留在善人施舍慈善堂救济院的阶段,未知慈善业已成为遍及全世界、关乎每个人的互联、互信、互助、共享的社会存在体系。现代慈善早已不再仅仅囿于捐助者与受助者,不再是逢灾赈济、遇难施救的应急事务,自然更不是一些人中饱私囊、自私自肥的生意圈。

  《慈善法》的出台正是针对诸多社会问题,着眼于慈善事业的现实需要与未来考量,旨在从源头上建立起政府、社会、行业三位一体的全面管理体制,扭转过往为人诟病的陈规陋习与人性阴面,使法律与诚信贯穿于慈善活动始终,既将人性之善,也将人性之恶置于阳光与透明之下。从这个意义上讲,《慈善法》所确立的便不仅是慈善领域的法律原则、基本制度与操作规范,更是对整个社会关系的一种调整与规理,对人性以至国民性的一种修正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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