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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程亲子园虐童事件反思

李国民

上海携程亲子园虐童事件一夜之间形成刷屏之势。最新消息是:已有3名涉事工作人员因涉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已于第一时间指派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提前介入该案侦查。
虐童视频,触目惊心。查清事实真相,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都是必须的。然而,这还只是第一步。这一事件还暴露出更深层次的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检讨和反思。
首先需要对携程亲子园的法律性质进行澄清。笔者注意到,人们在议论这一事件时,基本上都是把它当作幼儿园来看待的。但从严格意义上讲,这属于概念混淆。何谓幼儿园?原国家教委1989年颁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中有明确定义: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属学校教育的预备阶段。而携程亲子园的情况,显然与此不符。据公开资料显示,2015年底,经上海市长宁区妇联牵头,携程公司与上海《现代家庭》杂志社旗下为了孩子学苑共同设计打造了妇女儿童之家携程亲子园日常托管服务项目,以期解决职工1岁半至3岁左右的孩子在上幼儿园之前家中无人带教的困扰。此次虐童事件中受虐孩子均为2岁以下幼儿的事实,也印证了这一点。由此可见,携程亲子园不属于幼儿园,是确定无疑的。
那么,携程亲子园的法律性质究竟是什么?其实,携程集团董事长梁建章在今年10月20日发表的一篇文章中,对此已有定位员工子女托儿所。从相关规定看,这一定位是准确的。1980年,原卫生部曾颁布《城市托儿所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其中规定:托儿所是3岁前儿童的集体保教机构。不难看出,托儿所和幼儿园在接纳幼儿的年龄和功能上均有不同:托儿所接纳的是3岁以下幼儿,幼儿园接纳的是3岁到6岁幼儿;托儿所在功能上着重照顾、培育幼儿,而幼儿园则侧重学前教育。
不惜篇幅对幼儿园和托儿所这两个概念进行辨析,绝非吃饱了撑的。事实上,在笔者看来,携程亲子园虐童事件恰恰暴露出对托儿所建设重视不够、管理规范缺失、政府责任主体不明等重大问题。
与幼儿园建设日益受到重视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公办托儿所近年来已基本消失。从立法看,除去前文提到的《城市托儿所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外,关于托儿所的国家层面专门立法几乎尽付阙如,而这个已试行37年的草案,显然已经无法适应经济、社会、文化都经历了巨变的当今时代。更要命的还不是缺少规范,而是从中透露出的对托儿所建设的消极态度。
是没有市场需求吗?显然不是多少夫妻都面临着孩子上幼儿园之前没人带的困境!群众需求强烈,但有关部门不积极、规范缺失,必然导致幼托市场鱼龙混杂。一些资质不够、经验不足的组织机构,为了攫取利益,趁机通过种种手段混迹其中,各种风险也由此埋下伏笔。
限于篇幅,很多问题无法展开。但愿,这次我们不再只是就事论事。但愿,携程亲子园虐童事件,能够成为我们反思托儿所建设和管理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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