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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止伸向幼童的黑手

守卫儿童权益安全,不容丝毫妥协和打折。让司法正义昭告天下:决不允许任何人享有法外特权!6月30日,上海普陀警方接到王女士报警,称其女儿被朋友周某某从江苏老家带到上海,于一酒店内遭王姓男子猥亵。
沉默的受害者
儿童性侵案就像一座冰山,我们能见到的只是这座罪恶冰山上的小小一角,隐没在水下的部分不知道还藏着多少孩子的悲痛遭遇。据公益组织女童保护不完全统计, 2013-2018六年间,全国各地经媒体曝光的性侵儿童案件高达2096起,仅2018年一年,受害儿童就超过了750人。这仅仅是基于警方和媒体公开报道的数据,大部分的儿童性侵案件,都因为种种原因而没能公开。专家粗略估计,性侵案件,尤其是针对中小学生的性侵害,隐案比例是1:7。而多数儿童性侵案,都是熟人作案。据女童保护统计,在2018年儿童性侵案件中,将近七成是熟人作案,这一比例还在2014年达到了87.87%的顶峰。
他们利用熟人的身份,轻而易举地接近孩子,和他们玩、买东西给他们吃、带他们去逛游乐园,以此来获取孩子们的信任,从身体接触开始,一步步开始对其进行丧心病狂的犯罪。孩子们一方面出于害怕而不敢告诉家长发生了什么事,而更多的是另一种情况:孩子们根本不清楚到底那个叔叔对自己做了什么,尽管她们隐约感到对那件事并不舒服,但却没有能力阻止它的再次发生,更意识不到应该向家中的长辈求助。这也是留守儿童成为受侵害重灾区的原因。留守儿童长期不能和父母生活在一起,家庭教育时期和义务教育阶段没有受到良好的性教育和防性侵教育,隔代教育又常常沟通不畅,当孩子遭遇猥亵或者性侵时,没有办法第一时间被家长发现。



因此,儿童性侵害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具有长期性,如果没有外界的强制干预,暴徒一般会对孩子一而再、再而三地进行犯罪。有些家长在发现自己家孩子不对劲时,孩子早已被多次性侵,有些犯罪的时间跨度甚至长达数年。有的家长在得知自己的孩子被性侵之后,第一反应会选择私了,原因可能是以为这是在保护孩子,或者觉得事情传出去丢人。另外,性侵案取证难、量刑低也是很多家长不愿意将罪犯告上法庭的原因。2012年,美国纽约州的Maire和几个恋童癖一起创办了一个涉及多个国家的儿童色情网站,诱拐、胁迫众多未成年少女进行色情直播,并大肆传播录像视频。
落网后,Maire被判以40年的有期徒刑。而恋童癖在监狱里的地位极低,在狱中,Maire多次受到其他犯人的拳打脚踢,最后身受重伤,不治身亡。但在很多儿童性侵案件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难以认定,因为他们被捕时往往缺乏强有力的直接证据,如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目击证人的证言等。种种原因加起来,儿童性侵案的报案率一直非常低,而受害人或受害家庭的沉默和隐忍,又助长了犯罪者的猖狂气焰。
2017年9月8日,英国《独立报》报道,澳大利亚西部有一个小镇Roebourne,居民只有1500人左右,却有36名男子涉嫌对184名儿童进行性犯罪,受害儿童占该镇学龄人口的90%。警方表示,针对儿童的性犯罪在这个小镇已经非常普遍,且行之有年,甚至跨越了两代人,其中许多犯罪者本身就是以前的受害者。
守卫儿童权益安全,不容丝毫妥协和打折
在王振华一案中,周某角色的存在很难不让公众怀疑,其背后也有一个输送幼女的病态网络。昨晚,人民日报在其官方微博指出,公众的质疑必须一一查清:究竟是猥亵还是强奸?输送幼女是否存在病态利益链?嫌犯有无性侵女童前科?根据国内外的经验,儿童性侵案的作案者被捕时,通常已经不是第一次犯案了。据美国一家受虐待儿童保护机构的报告,这类案件的罪犯在被捕前,通常会犯案200-400次,而且大多数罪犯都没有被捕。2018年1月,美国宾州一名71岁的儿科医生巴顿(Johnnie Barto)被捕,检方对其提出了数十项严重猥亵儿童罪和危害儿童罪。在其执业生涯中,巴顿利用诊疗机会至少性侵了31名儿童,包括1名婴儿。2019年3月,巴顿被判处79年至158年监禁。
但这个判决已经来得太迟了。早在1999年,巴顿就曾被指控性侵2名女童,但由于医生职业带给他的社会声望,以及当地的医学委员会的背书,他逃脱了法律的惩罚,直到2017年底因为在诊所猥亵儿童而被警方调查。在长达几十年的执业生涯中,甚至在执业之前的人生中,巴顿侵害了多少名女童?恐怕大多数案子已经无从查起。正因为如此,发现一起,就必须彻查一起,并且将相关嫌疑人连根拔起,甚至只要有一点点苗头就不能放过。在亚利桑那州,一名高中老师因为在1996年至2002年间,从网上下载了20张儿童色情图片,每下载一次最低判10年,累计获刑200年。



今年6月,美国阿拉巴马州一名37岁的男子Randall Keith Midkiff被判30年徒刑,仅仅因为他与女网友见面后,发了两条短信给对方,表示希望与其9岁的女儿上床。法庭认为,Midkiff触犯了《美国法典》中关于禁止通过电邮、电话或网络通讯引诱或说服未成年人从事性行为的条款,违者至少会被判监禁10年,甚至是终身监禁。
从2011年7月开始,韩国成为亚洲第一个对性侵儿童的罪犯实施化学阉割的国家。2012年5月,一名数次强奸女童的罪犯朴某成为首例受刑者,他必须每3个月接受一次药物注射,时间长达15年,并且要戴上电子脚环。在我国,性侵幼童同样要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如果存在奸淫幼女多人或情节恶劣的情形,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朱苏力指出,这一规定实际上明确了:哪怕这一行为未必是本来意义上的或典型意义的强奸,例如没有强迫或违背妇女意志,但仍然按照强奸论罪和处罚,因为不足14岁幼女在有关性行为的意思表示被推定为不具效力。而2003年1月8日最高法有关奸淫幼女的司法解释《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提出了一个自愿问题: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问题是,如何证明行为人不知道对方未满十四周岁,且是自愿呢?这就产生了很多不确定因素,让行为人和他的代理律师有很多的解释空间。朱苏力教授指出,在实际操作中,受害幼女和她们的家庭可能会处于被动和不利的地位,因为有钱人永远都能雇到更能干的律师,而卷入此类案件的幼女一般是普通家庭的孩子,是社会弱势群体的孩子。
一百年前,胡适博士提出了文明的两大准则:第一看怎样待小孩子;第二看怎样待女人。在这个意义上,王振华案能否查清楚,还受害女童和她的家庭一个公道,将会检验我们社会的文明与良心。这是一个文明社会必须坚守的底线,正如人民日报所言:守卫儿童权益安全,不容丝毫妥协和打折。让司法正义昭告天下:决不允许任何人享有法外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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