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活动大量停摆、部分文化设施停业停演、旅游业经营困难重重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文化企业特别是中小微文化企业受到了较大冲击。为帮助文化企业度过难关,深圳近期发布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文化企业健康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出台组合拳帮扶文化企业健康平稳发展。 据了解,《若干措施》是深圳市委宣传部、深圳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在前期充分听取各类文化企业的困难诉求,全面梳理宣传系统政策资源,并依照《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而制定发布的。 《若干措施》共分七大类22条,从全面落实应对疫情政策措施、强化文化产业政策支持、优化文化企业服务、强化文化金融服务、引导培育新业态发展、加强产业发展支撑、推动减轻企业负担七个方面对文化企业进行租金费用减免、资金帮扶、金融服务、业态培养等方面的支持。 政策明确,今年全市将统筹安排5亿元财政资金用于支持文化企业应对疫情、缓解经营困难、促进产业复苏。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将向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文化企业和为抗击疫情做出贡献的文化企业进行倾斜。 对于各类文化营业场所,《若干措施》提到,对符合条件的影院给予适当补贴,对文艺院团、演出场馆因疫情影响取消的演出活动,给予一定的停演补贴。对实体书店的扶持政策也将继续落实。 在金融服务方面,《若干措施》也做出了相应的安排,包括协调建设银行深圳文化创意特色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文化企业需求的专属信贷产品,提供100亿元的专项贷款额度;文化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产生的利息,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已支付利息不超过50%比例、最高200万元的利息补贴,切实减轻文化企业融资负担。 《若干措施》中还提出,要全面落实应对疫情的各级相关扶持政策、减免物业租金政策,市属、区属国有文化企业要对入驻国有物业的文化企业免除3个月租金。鼓励倡导全市民营文化企业和产业园区适当减免入驻企业,特别是中小微文化企业的物业租金。对举措得力,切实减轻入驻企业负担的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在2020年度全市文化产业园区考核中优先给予政策支持和奖励。对表现突出的文化企业和园区,在文博会分会场认定和文化产业专项资金资助方面优先予以支持。 市委宣传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出台《若干措施》,旨在打出一套组合拳,从实际出发,调动多方资源,全力支持和服务深圳文化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发展,以期与企业携手并肩、共克时艰,共同努力推动文化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文化企业健康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有关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部署,按照《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20]1号)要求,全力支持和服务深圳文化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促进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全面落实应对疫情政策措施 (一)推动落实各级相关扶持政策。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政策措施,加大政策宣传讲解力度,指导帮助文化企业切实享受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返还企业城镇污水处理费、减轻工商企业用电成本、延期缴纳和减免税款、援企稳岗补贴、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补贴等政策措施。 (二)积极落实减免物业租金政策。市属、区属国有文化企业要切实执行国家、省、市减免物业租金政策,对入驻国有物业的文化企业免除3个月租金。鼓励倡导全市民营文化企业和产业园区适当减免入驻企业,特别是中小微文化企业的物业租金。对举措得力,切实减轻入驻企业负担的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在2020年度全市文化产业园区考核中优先给予政策支持和奖励。对表现突出的文化企业和园区,在文博会分会场认定和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方面优先予以支持。 二、强化文化产业政策支持 (三)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统筹安排5亿元财政资金用于支持文化企业应对疫情、缓解经营困难、促进产业复苏。充分发挥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在符合专项资金政策方向的前提下,向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文化企业和为抗击疫情做出贡献的文化企业倾斜。 (四)精准帮扶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文化行业。落实实体书店扶持政策,对实体书店的补贴支持规模不受疫情期间暂停营业的影响。对符合条件的影院给予适当补贴。对文艺院团、演出场馆因疫情影响取消的演出活动,给予一定的停演补贴。对文艺精品创作生产给予资助。 (五)加强文化产业政策宣传。以《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深办发〔2020〕3号)《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办法》(深府规〔2020〕2号)印发为契机,加大深圳市文化产业政策宣讲力度,广泛宣传我市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支持举措,营造有利于文化企业创新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指导文化企业申报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更好推动文化企业健康平稳发展。 (六)加快专项资金拨付进度。迅速组织拨付2020年度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已完成审批和审核的项目,在4月底前完成资金拨付,缓解企业经营压力,助力企业发展。 (七)启动专项资金项目储备。抓紧编制出台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相关操作规程,4月底前启动新一批次资助项目申报,进一步优化专项资金资助结构,增加资助计划数量,扩大资助企业受益面,切实发挥专项资金的支持引导作用,稳定企业发展预期。 (八)鼓励支持文化企业参与防疫抗疫。防疫抗疫期间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捐资捐物、参与志愿活动的文化企业,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优先予以资助。充分利用自身资源开展、支持防疫抗疫公益宣传和数字文化内容服务的新闻单位和文化企业,纳入全市社会宣传范畴给予适当补贴。对防疫抗疫主题原创影视、动漫、歌曲、演艺节目、文学作品、出版等精品项目在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审核中优先考虑。 (九)加大对产业园区的支持力度。启动新一批市级文化产业园区认定,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产业园区创建省级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对文化产业园区针对防疫抗疫期便利和服务入园企业搭建的线上信息交流、线上协同办公、技能培训等公共服务平台,纳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畴,按政策规定给予支持。 (十)强化市区联动。鼓励各区宣传文化部门出台服务本区文化企业健康平稳发展的政策措施。优化市区联动机制,完善我市文化企业发展政策支持体系,实现政策支持错位互补,最大限度发挥市、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效用。 三、优化文化企业服务 (十一)调整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时间。对尚在实施期的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和文化产业原创研发等事前资助项目,项目单位可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原则上延期不超过6个月。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失信行为的文化企业,经调查确认可暂不列入联合惩戒名单。 (十二)加强政策指引服务。加强国家、省、市、区和市直各部门支持企业防疫抗疫和产业发展政策的收集梳理,印发相关政策指引,及时覆盖各类文化企业,指导协助企业申报享受政策支持。为有需要的文化企业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帮助企业依法应对因疫情引发的法律问题。 四、强化文化金融服务 (十三)加大企业融资支持。支持金融机构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出台的金融支持政策,帮助企业稳定现金流和降低融资成本。搭建文化金融服务平台,协调建设银行深圳文化创意特色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文化企业需求的专属信贷产品,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实行优惠利率,增加信用贷款,提供100亿元的专项贷款额度。 (十四)减轻企业融资负担。落实文化产业支持政策,文化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产生的利息,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已支付利息不超过50%比例、最高200万元的利息补贴,切实减轻文化企业融资负担。 (十五)优化文化产权交易服务。发挥深圳文交所国家级文化产权交易和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作用,优化文化企业金融对接和服务支持,对疫情防控期间本市文化企业在深圳文交所开展的符合规定的金融服务费用予以一定比例减免,由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相应资助。 五、引导培育新业态发展 (十六)推动文化产业业态创新。鼓励支持文化企业探索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5G、4K/8K等新技术,开发新业态、新模式。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具有引领性、前瞻性的数字文化、创意文化等新型文化产业业态项目,优先予以资助或奖励。 (十七)鼓励文化企业拓展线上消费。对在疫情期间引导和扩大线上文化消费并发挥积极作用和影响的项目,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优先予以资助。 六、加强产业发展支撑 (十八)搭建文化产业展会平台。精心筹备第十六届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2020深圳设计周暨环球设计大奖、深圳书展等重大展会活动,创新会展模式,集聚文化产业发展资源,活跃文化市场氛围,促进文化产业迅速回归正常发展态势。 (十九)激发文化消费。启动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区创建工作,出台扩大文化消费实施方案,加大文化消费促进工作力度,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对符合条件的文化消费促进项目予以资助。 (二十)强化社会联动服务。市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密切与文化产业行业协会、文化产业园区、骨干文化企业等的联系互动,及时掌握文化企业经营发展困难和意见建议,有针对性地跟进解决,共同促进产业发展。鼓励各行业组织、研究机构开展针对疫情防控期和疫后文化企业发展相关课题研究,提供政策建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按政策对优秀课题研究予以资助。 七、推动减轻企业负担 (二十一)推动减轻税费负担。对文旅、影视、演艺、出版发行、广播电视等因疫情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政策申请减免。 (二十二)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力度。统筹整合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等财政资金,优先购买企业提供的文化惠民、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本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具体措施已有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