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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式”生态修复创新多多益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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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陈彬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近日宣判一起滥伐林木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方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法院同时向方某发出江西法院系统首份护山令,责令方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参与复绿植树、履行巡山护林等工作。(5月5日《法治日报》)
法院针对滥伐林木犯罪行为,在判处滥伐者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创新行为式生态修复措施,向滥伐者发出护山令,责令滥伐者参与复绿植树、巡山护林等工作。这既能督促引导滥伐者全面履行法律责任,也丰富了生态保护的手段,有利于修复被滥伐行为损害的生态环境关系和社会关系。
按照法律规定,缓刑并非无刑,缓刑期也是考验期,在缓刑期间,如果服刑者严格遵守相关社区矫正规定,没有出现新的违法犯罪行为,表现良好,缓刑期结束就意味着刑期的结束,原判实刑无需再被执行。而如果服刑者在缓刑期内出现了犯罪行为,或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就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法院向滥伐者发出护山令,把复绿植树、巡山护林等行为罚义务列入滥伐者的缓刑期考验事项,给滥伐者念了一道生态修复与保护的紧箍咒,可以教育约束滥伐者深刻反思问题、悔罪改错,严格履行缓刑考验期间的矫正要求,实现刑事惩戒的法律效果。同时,这也能够以创新生态修复与保护的方式,一定程度上增强生态修复与保护的力量,实现刑事惩戒的生态保护效果。从这个意义上说,刑事惩戒能够达到与护山令相互保障、相互约束、相互促进的目的。
有生态损害,就应该有生态修复,谁破坏,谁修复已成为生态环境保护的共识。《民法典》针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规定了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也即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针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行为,规定了补种补植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生态环境修复的路径以及损害赔偿的标准、计算方法等。法院向滥伐者发出护山令,本质上也是一种生态修复措施,既契合了案件的特点,也符合生态修复的法律要求和政策要求。
对于那些无力支付生态修复费用的涉案者而言,护山令可能是最务实、最有效的生态修复方式,也最容易被涉案者所接受,最容易被执行到位。例如,去年1月,福建上杭法院审理丘某某烧杂草引发森林火灾一案,考虑到丘某某系独居老人、经济困难、无能力缴纳生态恢复补偿金的情况,以失火罪判处丘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向丘某某发出护山令,责令其在缓刑考验期间按照承诺自觉履行参与复绿补种、公益植树、巡山护林、森林防火宣传以及检举、揭发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等保护森林资源的义务,要求其通过生态公益行为修复受损害的生态环境资源。在此案件中,法院的护山令既守住了生态保护的法律底线,又为涉案者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找到了合适的出口。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法院护山令为守护绿水青山提供了新思路。生态修复与保护需要法律清单内的制式修复方式,也需要探索创新行为式生态修复方式,乐见各地法院向生态环境破坏者发出类似护山令护草令护河令护气令,为绿水青山、蓝天白云提供更多司法守护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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