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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必须”深化“一国两制”国家法理

   田飞龙

  在“后占中”时代,若管控与疏导不力,香港社会有可能出现比“占中”运动更为激进的对抗运动。这些可能更为激进且造成“反覆”出现的迹象,根源在于香港反对派在政治身份重塑上的终极困难,在于香港人陷入了一种国家观危机之中,而这正是“一国两制”在香港成败的关键所在。所谓政治身份重塑,是指香港人在精神上的“非殖民化”,即重新确立殖民前的“中国人认同”和殖民结束后对整体政治体制的“宪法认同”。这一过程并未伴随1997年的主权回归而获得解决。无论是张荣顺主任提出的“一国两制”再启蒙,还是习近平主席近期在澳门回归庆典上提出的“三个必须”,主旨皆在于表达中央对港澳政治身份重塑的关切。

  习近平主席提出的“三个必须”基本内容是:继续推进“一国两制”事业,必须牢牢把握“一国两制”的根本宗旨,共同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必须坚持依法治港、依法治澳,依法保障“一国两制”实践;必须把坚持一国原则和尊重两制差异、维护中央权力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发挥祖国内地坚强后盾作用和提高港澳自身竞争力有机结合起来,任何时候都不能偏废。

  化解港人的国家观危机

  这一论述既是对澳门15年回归经验的高度凝练与总结,亦是对香港如何完成心理与政治调整的指导。对“三个必须”的层次化理解需要适当借助宪法学理论上关于“宪法”和“宪法律”的区分,前者指向根本法层次,表达的是特定政治共同体关于政治存在方式与类型的总决断,是整体主义的共同体利益,后者指向具体的宪制构造,主要指治权体系与公民权利体系。从“三个必须”的具体内容来看,呈现出从“根本法”到“常规法治”再到“政策性平衡”的逐级演绎与相互关联的国家法理逻辑。

  第一个“必须”可概括为“根本法优先”原则。这表达了“一国两制”的根本法内涵,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中央和特区双方对此负有“共同维护”的根本法义务,香港普选进程亦不得脱离或抵触这一根本法原则。白皮书实际上就是以“根本法优先”思维对“一国两制”进行了侧重于“一国”的系统法理论述,这在香港人的国家观范畴内是极其薄弱的。香港反对派对“普选民主”高度敏感,但却对“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高度不敏感,造成在普选议题上与中央之理解与关切的高度错位和对抗,造成对“一国两制”之根本法前提的盲视或排斥。在一种没有“国家”的程序主义民主观之下,香港反对派的普选抗命只能走上一条越来越窄的道路,在一次群情激昂的广场集体抗命之后转入高度忧伤和分散的“流动占中”,但却始终缺乏自我反思和调整的精神自觉与勇气,缺乏对中央阐释之“一国两制”国家法理的“同情的理解”以及通过主动搁置“港独”论述与国际干预依赖症以实现政治视角“内转”的战略转型。

  香港不是独立自主政治实体

  第二个“必须”可概括为“常规法治”原则。“占中”运动与整体国家精神之演进存在一定的阶段与节奏错位,这也是该运动归于失败的重要原因。在内地政治演进艰难地经由“经济建设”而迈入“法治建设”阶段,香港反对派的主导性诉求逸出基本法轨道而诉诸违法性的“公民抗命”。尽管香港法治本身已经成熟,社会与管治积弊亦部分构成公民抗命之政治理由,但香港毕竟不是一个宪制上独立自主之政治实体,而是中国宪法下的一个特别行政区,是单一制国家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故其社会运动策略之妥当性亦当考虑整体国家的政治演进阶段。对于违法的“占中”,中央史无前例地以“法治”名义予以严厉批判和反击,既体现了整个国家对于“法治作为时代精神”的充分政治认同,亦反映出中央对于香港政治过快发展可能扰乱内地政治进程的某种忧虑。

  中央以坚决维护“常规法治”的方式从根本上维护作为“一国两制”之根本法基础的“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乃是中央现阶段治理港澳的主导性法理策略。白皮书系统阐释了这一法理,可谓一种提前的政治预警。但香港社会对此政治话语似乎听不懂或不愿接受,而是坚定地将香港本身的政治进程理解为与国际接轨的自主性进程,从而导致双方政治分歧愈拉愈大。习近平主席提出“一国两制”继续发展中的“依法治港”和“依法治澳”主张,显示出中央统筹内地与港澳政治发展进程、协力打造内在协调一致之“法治中国”的政治意志与国家战略。此次反“占中”之成功,既是香港自有之法治权威之功,亦有中央对“法治”精神空前肯定与践行之国家意志做后盾。

  第三个“必须”可概括为“政策性平衡”原则。该原则针对“一国两制”下的中央与特区关系总体性政策框架,要求做到“三个结合”,即一国原则与两制差异、中央权力与特区自治权以及内地后盾作用与港澳自身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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