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时社网 >> 港澳 >> 政情 速递 >> “三个必须”深化“一国两制”国家法理

“三个必须”深化“一国两制”国家法理(2)

  夯实管治的本地法治基础

  对“一国原则”之体现,香港人主要可以从基本法整体框架、白皮书以及“三个必须”之“根本法优先”原则中获得认知。“两制差异”实际上已经体现于上述“常规法治”原则之中,即香港管治主要以香港本地法律体系为准据。比如此次反“占中”执法,中央高度尊重香港政府运用本地法治处理社会紧急事件的职权与能力,使得执法过程成为香港社会再次确认“法治”第一核心价值地位及深化法治共识的契机,从而进一步夯实香港管治的本地法治基础。

  中央在港权力尽管在白皮书中被宣布为“全面管治权”,但这主要是一种主权法理的理论性宣示,是对香港分离倾向和实践的政治纠偏,既不意味?中央实际行使所宣称的全面性权力,亦不意味?香港管治细节及自治属性遭到结构性渗透与破坏。中央权力在中央与特区关系恢复互信、香港法治可予维持的条件下仍然如既往惯例一样“备而不用”,但作为主权权能以及紧急状态一般法理,中央管治权保留终极干预之合法性与实际能力。

  至于内地后盾作用与港澳自身竞争力之结合,则表明中央关注到港澳经济在回归之后均发生了重要的结构性变迁,而地域乃至于全球经济重新整合与竞争的格局也在发生剧烈变动。在此背景下,港澳经济不可能长期“吃老本”,尤其是香港经济不可能长期依赖已显过时的“亚洲四小龙”经验与格局而得到维持,必须深刻思虑和统筹如何进行产业结构升级重组及如何充分利用内地全面崛起的经济机遇。在发挥港澳经济主动性的条件下,中央可继续给予优先性的特惠政策安排。这些“政策性平衡”的操作要点没有既成不变的方案,只有原则性框架,在具体议题上尚需双方在互信前提下继续发挥既往的“协商政治”传统与互惠合作机制。长期繁荣稳定也是“一国两制”的根本法目标之一,其具体前景取决于上述“政策性平衡”的具体议题、议程及其推进效果。

  “一国两制”是中国国家建构进程中的重大宪制性创新,是单一制宪法框架内衍生出的多元治理原则及其制度架构,若实践得当,不仅可以为两岸统一提供重要示范和经验,亦可为世界各国之多元治理体系的宪制性探索提供参考。既然是一种开放性、未完成的宪制探索,那么我们就应该了解到“一国两制”不存在既定不变的具体模式和经验,而允许存在“制度个性”,即允许“一国两制”在不同实践地区产生有所差异的具体模式。

  “一国两制”的个性发展

  在此意义上,“一国两制”的澳门经验已经初步提供了该种宪制模式成功的样本,但对该样本的普适性理论与制度意义应予以科学评估与限定,从而既正确总结澳门经验的一般价值,又不至于以澳门经验作为一国两制的单一窗口而相对抑制了香港乃至于台湾进行“一国两制”宪制试验的个性空间与实践价值。

  在中国范畴内,“一国两制”首先针对台湾提出,其后首次适用于香港,二次适用于澳门。澳门之成功在于宗主国影响力相对较低、国际关注与国际利益牵连不足、本地政治社会体量较小以及经济产业结构相对单一、社会福利与保障统筹相对良好、基本法设计未给出“普选”承诺、澳门与中央的沟通协调机制更为通畅有效等等。但这不意味?澳门“一国两制”探索的终结,而只是开局良好。比如澳门立法会选举与特首选举中亦出现了“普选”抗争,出现了“民间公投”和游行示威,而社会保障与社团管理上亦并非没有矛盾,这些政治与社会议题会进一步刺激澳门管治的升级与优化,从而产生更完备的“澳门经验”。

  某种意义上,香港政治社会与西方体系的契合度,无论是政治还是文化上均较澳门更加深刻,而香港原宗主国之实际影响以及所受国际关注与国际利益牵连的深广度亦远超澳门。“一国两制”的香港实践具有澳门个案不可比拟之处,不仅政治民主进程上有先于澳门且可资澳门借鉴判别之馀地,同时亦对提升中央治理现代化构成更严峻同时更具创新意义的挑战空间。台湾之“一国两制”的未来实践肯定更具挑战性和更有个性。

  港澳台统筹看待“一国两制”,允许其个性发展,不进行简单的相互对比或相互否定,将有利于“一国两制”内涵的经验性丰富和理论性发展。  

  (作者系北航高研院讲师,香港大学法学院Leslie Wright Fellow)

扫描本文章到手机浏览

扫描关注新时社官方微信

0% (0)
0% (10)

点击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