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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敏“包庇”梁丽帼导人向恶

  文|陈光南

  港大法律学院举行毕业典礼,法律学院前院长陈文敏,趁这个机会攻击终审法院前常任法官列显伦关于滥用司法程序的言论。此前,终审法院前常任法官烈显伦(Henry Litton)批评近年香港的司法覆核程序被人滥用,滥用的分界线就是政府或公营机构并无涉及非法、滥权或越权的情况下,仍然有市民和团体提出没有理据的司法覆核申请,包括学运领袖梁丽帼的申请。

  陈文敏却说,司法覆核是监察政府有否滥权的重要途径,也不是用作辩论政府政策,但若政府的决策过程违法或违反程序公义,便属司法覆核的范围。他又为前港大学生会成员梁丽帼、他的法律系学生进行辩护,说列显伦对梁丽帼的指控不公平,全属个人臆测,没有事实根据云云。陈文敏包庇梁丽帼,完全没有法律的理据,证明了他是支持梁丽帼占中、用公帑滥用司法覆核,挑战一国两制,挑战基本法,把法律系的学生引向邪路。他的法律水平是不合格的,支持动乱的态度对于香港大学是有害的,如此教导学生,只会制造更多无法无天的学生。他又一次进行了政治的表演,说明了他绝对不适宜当香港大学的副校长。

  宪法法律意识和水平低下

  梁丽帼和陈文敏,有着利益的互相牵涉。陈文敏受了黑金政治捐款,煽动和支持香港大学的学生会参与占中。梁丽帼参与七十多天非法占领中环,冲击立法会。她违反了公民抗命的承诺,曾经宣称违反了法律,将会自首,承担法律责任。占中清场后,食言而肥,仍然拒绝自首,输打赢要。作为一个港大的法律系学生,视法律如无物。她为了支持陈文敏担任副校长,带领学生包围校务委员会的会议场地,一方面组织学生堵塞校委离开会场的道路,喝令校委必须返回座位,侮辱师道尊严,禁锢教授的人身自由。陈文敏现在却袒护支持这个不遵守校规,不遵守法律的学生,挑战法制,完全是建立在私利的基础上。

  陈文敏关于支持梁丽帼司法覆核的理据,是指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违法或违反程序公义,是完全无理的,可以看到他的宪法和法律意识和水平的低下。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在二○○六年法律年度开启仪式上发言指出:法院只能裁定案件是否合法,不能彻底解决所有问题:法庭并不能就现代社会所面对的任何一项政治、社会及经济问题提供解决方案,更不可能就这些问题提供万应良方。使政治过程恰当地发挥正确的功用,则是政府和立法机关的责任:这不是法院功能,是政治程序的功能。

  基本法已经列明了人大常委会的宪制地位,终审法院的审判权和解释基本法的权力,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所授予的。因此,香港的法院根本没有权力、没有宪制依据,对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作出审查、否决或者司法覆核。

  在宪制事务的发展问题上,在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问题上,全国人大常委会起着主导作用,基本法的附件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必然要遵守。香港法院无权对这些问题进行管辖。正因为如此,香港法院已经拒绝接纳梁丽帼的司法覆核申请。这个事实已经证明,梁丽帼的司法覆核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滥用司法覆核程序的,她企图利用公帑为自己打官司,无本生利,个人大出风头。她控告行政长官,完全没有法律的理由,也没有这样体现公众利益的实际安排,因为是否通过普选的方案,关键在于立法会有没有三分二的多数,这是不同派别政治观点的问题。法院并不是判决政治观点的地方。离开了基本法的安排,个人打政治观点的官司,完全是多馀的,不可能有结果的。列显伦质疑梁丽帼是否想透过提出诉讼,令个人履历表更亮丽,一针见血点出了梁丽帼的动机。

  本质是违法教唆者支持者

  陈文敏一直强调三权分立,但他在这个问题上一直非常糊涂,自打嘴巴。西方的三权分立,就是各有各的权力行使范围,法院永远不会介入行政机关的权力范围,也不会介入立法机关的权力范围。政治的问题,法院绝对不会越俎代庖作出判决。陈文敏清楚地知道:普选的模式问题,根本就是一个政治派别争议的问题,解决的方法,就是按照宪制办事。现在无中生有,把特区政府按照基本法办事说成为越权违法,这其实就是支持梁丽帼滥用司法覆核。

  这个港大法律学院前院长,其实就是一个教唆者和幕后支持者,现在站到了前台。可以说他是不打自招,暴露了自己的真正政治嘴脸,让公众看到了,如果由陈文敏当香港大学的副校长,香港大学必然会变成一个政治对抗的政治阵地,学生更加好像梁丽帼一样无法无天。所以,陈文敏从学术上、品格上都没有资格当港大副校长,校务委员会的决定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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