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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晋:李卓人难逃“有偿游说”追责

图:李卓人昨日回避记者有关质问/本报摄

  文|骆晋

  昨日立法会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公布报告,宣布对李卓人、梁国雄的投诉不成立,这意味着,黑金政治真相无法在立法会中得到查明。然而,纵使如此,李卓人等逃得和尚逃不了庙,尤其是李卓人所涉及的有偿游说问题,属严重的贪污刑事罪行,立法会不查,一旦搜查到足够证据,廉署必不会轻易放过。

  针对李卓人的投诉主要涉及三方面,一是收到黎智英两笔共一百五十万政治捐献后存入自己私人帐户,并在八个月才转给工党帐户,当中是否涉及瞒报;二是如此行为有无个人利益获得;三是当中有无人涉虚假陈述。而这些都是收钱之后要查清的事情。

  李卓人为什么收钱?

  然而,除去这些显而易见的问题外,还有一个更关键点就是,李卓人为什么收钱?、黎智英捐出的这笔钱是什么性质?。如果说前三个问题只能证明李卓人有无漏报的话,那么后者则是证明李卓人是否涉及有偿游说的严重利益冲突问题。

  事实上,李卓人收受黎智英的政治捐献难道没有任何附带要求?去年一月二十二日梁家杰提出议员议案中,李卓人发言时便如此说到:这些暴力事件已令新闻自由亮起红灯,一切已揭开序幕。同年六月九日,黎智英寓所遭刑事毁坏。大批《苹果日报》被纵火焚烧。发言中提及黎智英及其经营的报章。而此时,黎智英给李卓人的一笔五十万元政治捐献正存于李卓人的私人户口,李卓人发言时根本没有按要求披露这些直接金钱利益。

  显然,当中存在有偿游说的嫌疑。根据,《防止贿赂条例》四条第一款:任何人不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无合法许可权或合理辩解,向任何公职人员提供任何《条例》中所指的利益,作为该公职人员作出或不作出任何凭其公职人员身份而作的作为的诱因或报酬,或由于该公职人员作出上述作为而向他提供任何利益,即有可能触犯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罪。

  此外,据《条例》的第九条第一款:任何代理人,无合法许可权或合理辩解,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作为他作出或不作出任何与其主事人的事务或业务有关的作为的诱因或报酬,或由于该代理人作出上述作为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有可能触犯代理人索取或接受利益罪。而《条例》第二条则订明,代理人包括公职人员及受雇于他人或代他人办事的人。当中是否有足够证据证明李卓人涉及当中?显然需要进一步调查。

  维护廉洁核心价值

  有偿游说是不道德行为,更是违法行为,是民主社会明文法律予以禁止的。两年前,北爱尔兰统一党上院议员莱尔德(JohnLaird)在被指涉嫌同意提供有偿游说服务后宣布辞去党鞭职务,另外两名工党上院议员被停职。当时《星期日泰晤士报》记者秘密拍摄的录像显示,这三名议员似乎在商讨帮助一家太阳能公司的事宜。英国议会上院行为准则规定,上议院议员不得从事有偿倡议活动,即利用自己在议会的地位牟利。媒体认为,这三名分别被秘密摄录的上院议员可能破坏了这一行为准则。

  与JohnLaird相比,李卓人的行为有任何本质区别吗?事实上,李卓人的欺骗恶劣程度更甚,不仅瞒报所收到的巨额金钱利益,当被揭穿后,嫁祸给警方牌照课工作不力,以图掩盖自己帐户内的一百五十万元。而英国的议员尚有廉耻之心,敢负政治责任而辞职下台,但李卓人这位平日满嘴民主公义的工人代表还在以各种理由推搪。

  十九世纪七十年代,美国最高法院斯韦因大法官认为,言论自由和诚实言论是一枚硬币的两面,他并预测道:如果(有偿游说的)的事例大量、公开地出现,而且得到容忍,人们将据此认为公共道德败坏和世风日下。

  香港如今正面临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即黑金政治正以迅猛之势侵蚀香港原有的廉洁环境。如果不对此采取必要的手段,则可以预见未来的香港将成为一个黑金横行的贪腐城市。因此,对李卓人一案,必须采相应的深入调查,以还原香港的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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