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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锦樑:公平使用 安全驾驶 公众利益

  文/苏锦樑

  立法会将于周三继续审议《2014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有人士坚持通过公平使用的修订,否则法案就要推倒,这是否理据充分、实事求是呢?

  要求公平使用的人士认为,尽列式的豁免不能包含所有现在、未来可能发生的情况,未能充分保障言论、创作自由,需要公平使用补底。

  公平本身是个毋庸置疑的价值,社会要公平,法律要公平,待人处物要公平,辩论也要公平,但这是否代表在版权制度中,公平使用这个较抽象的概念就可以直接写入法例?

  让我打个譬喻,我相信无人可以否定安全的重要性,但在道路法律的范畴,是否安全驾驶就可以成为可操作的法则,而毋须订立具体的时速限制呢?不是说不可以,德国不少的高速公路就是例子。香港可否走上同一道路,不敢说不可以,但要深思熟虑也不为过。

  回到版权法律,荦荦大者采用公平使用机制当推美国,普通法案例可追溯到1841年,法典化于1976年,一方面订明四个公平因素,法庭裁定某行为属否公平使用时必要考虑,另一方面不就公平使用尽列具体适用行为。近年也有国家和地区循此方向订立不同形式的开放式豁免,例如以色列、韩国、新加坡、斯里兰卡、菲律宾、台湾等。

  但说公平使用是国际社会的主流发展、较先进,香港应该立即改弦易辙,我并不认同。

  环顾全球,主流的版权制度是尽列具体豁免行为。和香港相近的主要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如英国、澳洲、新西兰及加拿大,都采用公平处理的尽列式豁免。欧洲联盟(含28个成员国)也是在《资讯社会指令》中,清楚列明可获版权豁免的特定行为。

  至于先进一调,我们不能无限放大某个制度的某项特点,而对其他情况则选择视而不见。采用公平使用之馀,美国、韩国和新加坡等,分别采纳了一些较新和严厉的保护版权措施,如延长版权年期、阻截侵权网站,和限制重复侵权者上网等。在版权拥有人眼中,这既先进又属国际主流发展(已有上40个国家落实措施阻截侵权网站),香港应该从速跟上。然而政府已经多次表明,这些措施未经社会充分讨论,不能贸然采纳,否则就是偏听。坊间抨击政府偏版权拥有人而轻使用者,我着实觉得不公平。

  国际社会考虑转用公平使用,也不是今天的事。英国经历Gowers和Hargreaves的重大检讨(2006、2011年),爱尔兰检讨于2013年,澳洲更曾在1998、2000、2004及2014年多次考虑。但转軚影响深远,效益未明,各国至今也未有就此立法。反之欧盟最新的版权检讨中,公平使用不在议题之列。

  香港早于2004-05年,曾就应否采用公平使用机制正式咨询公众。平衡各方的意见后,结论是清楚订明豁免范围,可确保法律明确,减少诉讼。

  今次始于2006年的立法工作,公平使用已再非焦点,社会上的探讨至今实在不足。

  我绝对同意时移势易,政府需要抱更开放的态度再次认真考虑。我们也已承诺完成今次修例后,会随即开展新一轮的工作,公平使用正是重要议题之一。我们须要铺陈正反理据,兼听各方持份者的意见,争取尽早向下一届立法会(2016-20年)提交新一套立法建议。

  但继续推进版权制度,绝不代表现时的法案不合时宜。其中的各项立法建议,2006年以来久经社会多轮讨论,是平衡、成熟的方案,早日通过,版权拥有人、使用者和中介平台都各有重大得?。

  谈到补底,现时版权条例第192条,已确认法律规则,可基于公众利益或其他理由而阻止或限制强制执行版权,确保保护私有财产权、保障特定豁免之馀,法庭还有终极原则平衡其他重大权益。

  即使现时和未来的具体豁免条文或有不足,要诉诸更高层次的法律原则补底,也可诘问公平使用与公众利益孰大。不要忘记言论、创作自由见于基本法的第27、34及140条,受宪制保障,攸关公众利益。

  我不是说版权条例第192条是解决一切问题的灵丹妙药,纯粹串流打机同翻唱上网和言论、创作自由的重大关系也成疑问。但硬说非要公平使用不可,宁可放弃法案中六大明文法定保障,是不是实事求是呢?

  实事求是,我邀请大家看看香港律师会12月29日发表的立场文件,其重点包括:

  ─采纳公平使用的国家,也订立侵权法定赔偿,保障版权拥有人,平衡各方权益。

  ─公平使用等议题,尚待详细检讨,政策决定要建基于客观经济证据,考量社会目标,平衡版权拥有人和消费者的利益,不失偏颇。

  ─香港的版权制度,严重滞后于国际发展。修订法案已充分处理2012年出现的争议,也确保香港可以履行国际版权条约的责任,尽快通过符合香港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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