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通知书
监视居住决定书
谭英军到振安公安分局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
谭英军拿着父亲的遗像,和母亲坐在桌前,控告材料的快递单和挂号信底单铺了满桌。
“我到底有罪还是没罪?”这句话谭英军问了20多年。
今年1月29日,谭英军根据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向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公安分局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要求该局向其赔偿727.9万元,以及其中100.4万元的利息。
1993年,振安公安分局一纸“犯有诈骗罪行”的逮捕证让他被关了3年,其名下4家公司及个人共600余万元资产被扣。在检方4次将此案退回补侦后,振安公安分局于1996年对其取保候审,至今只有信访部门回复其警方工作已穷尽、检方认为不符合证据要求不予受案,公安局、检察院却始终不肯出具一张证明其有罪或无罪的法律文书。
如今,谭英军为了这一纸文书已信访了19年。他曾在2012年被当地警方从北京带回,关进“学习班”限制人身自由3个多月,并在2013年被当地警方以“案件特殊情况”为由监视居住半年。
商人遭到举报被收审
在丹东市振兴区的一个老旧小区内,47岁的谭英军和80多岁的母亲住在只有28平方米的家中。
谭英军床头放了厚厚一沓信访材料,电脑里存的也是信访材料。他从一个塑料袋里拿出80多张快递、挂号信底单,摆满了家里吃饭用的小方桌。这些底单背后,是他多年来寄给各级公安、信访机关和媒体的控告材料。
23年前,他是名下有4家企业的商人,总资产达600余万元。他说,如果没有那场牢狱之灾,他的家庭不会变成现在这样。
1985年,17岁的谭英军参军入伍,成为一名义务兵。他于1989年复员,在丹东市第一运输公司做运输司机,后被借调到元宝区政府。到1990年8月,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下,谭英军停薪留职,下海经商。
据谭英军介绍,1991年11月,他自筹资金,创办了远东百货供销公司。1993年,在区政府协调下,其公司兼并了元宝区针织八厂,“当时针织八厂已经停产,政府让我兼并过来投资经营,针织八厂的300多名工人也就没下岗”。
接着,在市场看好的前景下,谭英军继续追加投资办厂。到1993年年中,谭英军名下已有4家企业。此外,其名下还有两辆价值共28万元的轿车,总资产达600余万元,他的日子一天比一天好起来。
但没想到,却突遇变故。1993年9月18日,谭英军被振安公安分局收容审查,理由是涉嫌投机倒把、偷税漏税、贪污、诈骗。举报人正是此前两个月被谭英军辞退的远东百货供销公司副总经理、针织八厂厂长王某。谭英军说,之所以辞退王某,是因为发现王某侵占公司财产3万多元。据了解,王某已于2005年前后去世。
当地警方曾撤销收审
同时被收容审查的还有另外4人,分别是远东百货供销公司经理钱某明、郭某,出纳员丛月梅、储运部主任卢军。
被收容审查期间,谭英军向丹东市公安局提起复议。理由是依据属地管辖原则,此案应由元宝区公安分局受理,振安公安分局违法办案。
据知情人士透露,时任丹东市常务副市长的华启庄紧急召开会议,在一周内,如查清谭英军构成犯罪须依法办案,如不构成犯罪立即释放。与此同时,丹东市公安局也成立专案组调查此案。
谭英军的父亲谭柏祥时任元宝公安分局政治处主任。谭英军从父亲处获悉,当时专案组已有调查结论,“振安区公安机关越权办案、违法跨区办案,谭英军不构成犯罪,尽快解除收容审查、恢复生产”。
时任丹东市公安局法制处处长孟广义向京华时报记者证实,当年谭英军提起复议后,丹东市公安局在审查后作出决定,撤销振安公安分局对谭英军的收容审查,但振安公安分局并未执行。
谭英军因此未被释放。他称,自己被收容审查期间,警方提审过一次,问他跟谁有过生意上的合作关系,生意是怎么做的,他已想不起当时的回答内容。1993年11月,他被振安区检察院批准逮捕,罪名仅剩一条:合同诈骗罪。同时被批捕的还有钱某明、卢军。
卢军说,自己当时负责仓库保管工作。被抓后,警方曾去查封公司货物,“查封时列了清单,加起来约有500多万元”。警方问自己,远东百货供销公司的生意往来情况,自己把知道的都说了,但否认公司存在诈骗行为,且多次向驻所检察官控告申诉,均无结果。自己被取保候审后坚持信访,“丹东市公安局、振安公安分局去了不下200次,但被警方扣押的公司资产依然去向不明”。
谭英军称,他被批捕后,被提审过四五次,问的内容与之前类似。1994年4月,他在看守所内开始经常休克,并伴有高烧,体重下降30公斤。看守所通知家属接人,将其送到医院治疗,“查出我得了急性肝脓肿,手术3天后才恢复意识”。这次取保候审约有四五个月,此后他又被重新收押。
1995年5月前后,谭英军的哥哥,负责提货、发货等业务的谭英夫也被批捕,关押1个多月后被取保候审。
丛月梅是谭英军前妻的小姨。据她介绍,她被抓时,刚到远东百货供销公司几个月,做出纳。警方问她公司财务上的事,她均如实相告。她回家后得知,是姐姐按警方要求,将谭英军存在她家的12.4万元上交,她才获释。
谭英军称,这12.4万元是个人财务。他因丛月梅是自家亲戚,又懂财务,就放在她那里保管。谭英军向京华时报记者出示了4张有办案人员签名的收条,上面写着款项是“远东公司的赃款”,交款人是丛月梅的姐姐,共计12.4万元。
警方回复“可视为取保解除”
在看守所期间,在押人员能读书看报。1996年,谭英军获悉新的刑事诉讼法将于1997年1月1日实施,根据该法,像他这种羁押3年的情况属于超期羁押,“警方如果再不放我,我可以起诉他们违法关押”。
在谭英军预料之中,他获得了取保候审。
1996年12月27日下午5点,管教打开他监室的门,喊出谭英军的名字,让他收拾东西回家。办完手续,谭英军走出看守所,家人已等候在门外。
家人告诉他,警方让他们交了5000元保证金。同时,在谭英军被关押的3年里,检察机关4次将该案退回振安公安分局补充侦查,他也不知道警方当年找了哪些合作伙伴调查他的“合同诈骗罪行”。
接着就是等待。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取保候审期限为一年,“这期间虽然我有了人身自由,但公安机关还是要按照法律规定继续侦查此案,到期后要么继续收押我并起诉判刑,要么就是撤销案件”。
但是取保候审到期后,此事仍然没有结果,被扣押的600余万元资产也没有说法。
1998年,谭英军的父亲谭柏祥开始多次找办案机关领导,询问案件结果,均被告知他们在继续侦查此案,准备移送起诉。几乎每半年问一次,得到的都是相同回复。
其间,谭柏祥还多次向辽宁省公安厅、公安部写信,均未获得明确答复。
2005年7月,谭柏祥第一次拿到振安公安分局给出的《公安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该答复称,“因取保候审超过期限,退还保证金;谭英夫、谭英军因涉嫌诈骗被振安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分别因病于1994年5月和1995年6月取保,因取保候审超过法定时限,可视为取保解除”。
谭英军称,该答复中的时间不准确,“我是在1994年5月因病取保候审,四五个月后又被重新收押。1996年12月27日,我被再次取保候审。1995年6月是我哥哥谭英夫取保候审的日期”。
谭家虽然拿回了5000元保证金,但谭英军涉嫌诈骗的案件始终没有任何说法,“我找他们要解除我取保候审的法律文书,他们也不给我”。
但谭英军始终没有放弃。公安部信访办也曾于2006年1月,将谭英军信访丹东市公安局违法对其收容审查的问题转交给丹东市公安局,“请认真予以调查,妥善处理”。
因信访遥遥无期,家庭经济条件极差,2007年,谭英军的妻子与其离婚。
2009年3月,振安公安分局给出答复意见,“信访人谭英军、卢军等因涉嫌诈骗于1993年先后被振安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因病先后取保候审。现因案件未结,到公安机关上访,要求答复结案期限。按照2009年3月4日‘三长会’意见,在涉案人员配合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将在三个月内予以结案”。
然而3个月后仍未有结果。2009年7月,谭英军再次到公安机关信访,振安公安分局回复称,此案已进入处理程序,“又让我等,后来我反复要,都没结果”。
案发20年后被监视居住
一晃到了2012年。9月初,谭英军又一次到国家信访局、公安部信访。
谭英军住在廊坊。9月26日上午,谭英军接到时任振安公安分局局长刘华的电话,“他叫我到北京一家医院门口等他,见面解决问题”。
当时卢军和谭英军在一起,考虑到安全问题,谭英军未让卢军一同前往。谭英军于当天下午1点多从廊坊出发,赶到医院时已是当天下午4点多。他看见刘华一人站在医院门口,“见面后,我说刘局长你好,不是说要见面解决问题吗?但他什么也没说,一摆手,就上来20多个人,有警服有便衣,还来了两辆丹东牌照的警车,让我上车谈”。
上车后,警车直接往丹东方向开。
在车上,谭英军指责对方把他骗过来,双方在言语上起了冲突。在高速公路的锦州段,谭英军还试图通过车窗跳车,被一名副局长拽回。
次日中午,车开到丹东下辖的凤城市边门镇翠华楼2楼,“这个楼看起来像民宅,里面关押的还有40多个被带回的访民,说是叫学习班,其实就是黑监狱”。
谭英军在翠华楼二楼的一间房里呆了97天,警察轮班看守。今年1月28日,京华时报记者从当年负责看守他的一名警员处证实了该信息。2012年12月31日,签了承诺书后,警方将谭英军送回家。
2013年2月25日,谭英军接到刘华打来的电话,问他在哪儿,要找他谈案子的事,“没多久他们就来了我家,宣布对我监视居住”。
振安公安分局出具的《监视居住决定书》显示,谭英军仍是犯罪嫌疑人,该局正在侦查其合同诈骗案。因案件特殊情况,采取监视居住更为适宜,依法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当年8月24日,因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振安公安分局对其解除监视居住。其间,谭英军的父亲因病去世。
此后,谭英军带着生病的母亲多次到市、区公安机关信访,均无答复。
检方认为不符合起诉标准
2014年8月,谭英军在国家信访局官方网站查询到丹东市信访局回复的信息。该信息显示,“公安机关多次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谭英军涉嫌诈骗事实清楚,证据基本充分。在这起案件中,公安机关的工作已经穷尽,案件的主要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充分,但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符合现行案件证据的起诉标准,不予受案”。
直到2015年11月,他查询到的还是上述回复。
但近日再次查询,回复的第二句却变成了“公安机关的工作已经穷尽,案件的主要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充分,检察机关对这起案子按照现行证据标准要求受理不客观,公安机关无权对检察机关已经批捕的案件撤销处理,也无法再走诉讼程序”。
谭英军还尝试过起诉丹东市公安局及振安公安分局。2015年5月1日,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规定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一审。谭英军称,他到丹东市中院,准备起诉丹东市公安局及振安分局,要求被诉方作出刑事撤案的决定,并将刑事撤案的相关法律文书送达自己。他认为,他的案子久拖不决,且标的额达600余万元,理应属于“重大、复杂案件”。此事却遭到立案庭值班法官拒绝,对方要求谭英军到区法院立案,且不给他不受理案件的决定书。
谭英军没到区法院,“在中院立案,我如果不服,还能到省高院上诉。但如果在区法院一审,上诉就到了市中院,还在丹东管辖范围,到不了省高院。即便还能申诉,也将更加遥遥无期”。
丹东市公安局2015年9月7日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丹公信访字〔2015〕4号)称,“谭英军:因你涉嫌合同诈骗一案,正在法律程序中,应依法律途径解决,信访渠道不予受理”。
申请国家赔偿700余万元
为谭英军提供法律咨询的刘晓原律师认为,此案从1993年警方将谭英军等人收容审查、批捕,到1996年对谭英军取保候审,已侦查了3年,检方认为警方证据达不到起诉标准,4次退回补充侦查。警方直到2013年仍均未取得新的有力证据,将此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却再次对其监视居住半年,证明警方对其监视居住并非为了侦破案件,而是为了阻止他继续信访。
2016年1月1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生效。该司法解释规定,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刘晓原说,此案不能长期久拖不决。谭英军案属于新的两高司法解释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从1993年到现在,此案已经过了23年,在没有侦查到新的有力证据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应知错就改,依法做出终止侦查的决定,对谭英军进行国家赔偿,归还谭英军被扣押的财产。
1月29日,谭英军向丹东市振安公安分局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要求该局向其书面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并要求赔偿其727.9万元,以及其中100.4万元23年的利息。这其中包括其被羁押在看守所、限制在学习班、监视居住的人身自由赔偿金27.57万元,被扣押现金12.4万元(以及利息损失),被扣押财产损失88万元(以及利息损失)、经营损失500万元,以及精神抚慰金100万元。振安公安分局法制科负责人接收了其递交的申请材料,称会尽快给其回复。
当天,谭英军带着《国家赔偿申请接收凭证》走出振安公安分局的大门,长舒了一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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