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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继亭:法庭判罚应体现阻吓作用

  文|李继亭

  旺角暴乱引发公众集体反思,香港向来重视法治何以会演变至今天地步?那些反梁政客将所有问题归结到梁振英身上,显然是极其荒唐的政治推责,事实是,反对派本身对事件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然而,除去这些幕后政治操控,一个客观现象是,前年占中期间发生多宗罪行都未得到足以体现罪案严重性的判罚,甚至出现暴力冲击立法会只判社会服务令例子。公众会质疑,如果法治无法体现其阻吓力,那么,未来的香港凭什么去确保安宁?市民期望,就旺角暴乱应当作出具阻吓作用的判罚。

  占中者多获轻判

  这宗暴乱事件对香港造成的伤害,不仅在于即时社会秩序破坏与经济损失,还在于整体香港形象。香港赖以成功的政治稳定声誉,很可能就此一朝丧!昨日旅发局总干事便直言,旺角暴乱对香港旅游业造成更严重打击。还不仅是这些可以量化的损失,那些视香港还是一个讲法治的社会的人士,必将会由此抱着严重的怀疑态度,这种信心的动摇对香港影响才是致命,要复元需要一段极长的时间,更需要一宗宗具体的判例去体现。

  从问题根本看,是政客长期煽动与蛊惑,甚至是有目的违法以达义的洗脑。但从公众直观的法治层面角度去看,去年占中出现数百宗违法事件,一度动摇了香港法治基础,但其后这些一手破坏香港秩序、践踏法治违法分子并没有获得到重判。这种现象客观上会造成一种误解,令一些人以为就算违法,最多也需付出极低甚至毋须付出代价。

  有传媒曾作出一个统计,在占中案件中,截至去年五月共有一百五十七人被控,在九十三宗已裁决的案件中,脱罪的有二十四人,占总数百分之二十六。数字看似不高,但是那些被定罪的个案中,不少是只判签保守行为,最高的不过是一名醉汉在旺角占领区燃点易燃物,被判囚六个月。而被公众视作是轻判的例子是,前年非法占中期间,四名示威者暴力冲击立法会,毁坏立法会玻璃大门,直接造成近六十万元损失。但法院仅判一百五十小时社会服务令。当时便已有学者批评,这是变相鼓励更多暴力行为。

  当然,香港有一套非常成熟法律体系,需要看证据去判案。因此当去年有声音批评警察拉人、法官放人时,律政司司长便强调:自己绝对相信法庭只会依证据和法律办事。然而,是否纯粹只看证据?在英国一宗著名案例R v Jones案中,贺辅明法官(Lord Hoffmann)便认为:能够包容这种抗争或示威,是文明社会标志。但违法者及执法者双方都会认同一些相关惯例。抗争者行为必须合乎比例,并不会构成过度破坏或不便,而且他们会以承担法律制裁以证明他们信念真诚裁判官在量刑时也会考虑抗争者按良心而行的动机。

  维护法治的重要机会

  在此次旺角暴乱中,不论是纵火、血腥袭警、袭击普通市民与记者,都被无数画面摄下,给公众一个直观感受是,当中是极其严重的违法事件,绝不容以任何政治理由开脱,在证据确凿情况下,应当受到符合案情严重程度的判决。

  事实上,参与当晚暴乱者,已涉嫌干犯如下罪行:一,在公众地方犯妨扰罪(《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4(28)条);二,未经批准集结罪(《公安条例》第17A(3)条);三,袭警,(《侵害人身罪条例》第36条);四,藏有攻击性武器(《公安条例》第33条);五,纵火(《刑事罪行条例》第六十六条);六,刑事毁坏罪(《刑事罪行条例》第60(1)条);七,暴动罪(《公安条例》第19条)。当中以暴动罪最为严厉:(1)如任何参与凭藉第18(1)条被定为非法集结的集结的人破坏社会安宁,该集结即属暴动,而集结的人即属集结暴动。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10年。以上各种都是严重罪行,无可轻判的理由。

  截至前日,警方已将其中四十人控以暴动罪,以及将一人控以非法集结罪,并正继续全力缉拿其他涉事暴徒归案。

  对于许多香港市民而言,法治已经是香港最后的一道防线,而旺角暴乱能否得到恰如其分判罚,亦是市民能否对香港法治抱有高度信心的最后一次机会。如果仍旧出现大量的社会服务令、签保守行为,那么,公众有理由相信,类似于旺角暴乱的事件会再次发生,更多的流血事件也会在旺角、中环、铜锣湾发生。这绝非香港市民愿意见到的结果。

  对旺角暴乱暴徒作出量刑审判,固然是大多数市民意愿、涉及重新时社众利益,更是体现法治机会。法庭会根据事实与证据去判罚,公众期望,这种判罚能够起到最起码的法律阻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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