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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敏康:香港应该制定反面具法律

文/顾敏康

  旺角发生暴乱,全城震惊,同声谴责,显示香港依然是正能量居上。人们在期盼这些暴徒受到应有惩罚的同时,也纷纷发表自己的看法。全国人大常委、前立法会主席范徐丽泰,日前回应旺角暴乱时说:他们全部蒙头、戴口罩,不愿以真面目见人,如果做的事是正义,当然愿以真面目见人。你既然有胆去冲击警察、警队,有胆用砖头,有胆用竹打人,打的是警察,但就无胆负责,这是勇敢行为或是懦夫行为,我想香港市民心中有数。听者完全可以从范太的这段话中感受到她的极度愤怒。虽然范太没有直接回答这些暴徒就是懦夫,但是答案已经十分清楚:这些暴徒就是害怕承担责任的懦夫,更不可能是什么护城英雄。

  一般而言,戴着面具而刻意去做违法之事者,通常有两类人,或是偷鸡摸狗之徒,或为打家劫舍之徒。那些人因为怕被人认出和被捕法办,而不敢以真面目示人。不管是何种情况,不敢真面目示人本身,足以说明其底气不足和心虚。现在,香港有暴徒公然蒙面袭警、破坏和纵火,其性质远比蒙面打家劫舍严重,因为这种犯罪行为直接侵犯公共利益,扰乱社会安宁、破坏社会秩序。因此,香港必须将严惩暴徒视为首要工作,否则坚守法治就是空谈。从预防犯罪的角度,香港也应该及时制定法律禁止带面具的示威人士。

  其实,笔者早在几年前就提出过这个建议,只不过这个建议在当时并没有受到足够重视。不过,现在重申,也符合亡羊补牢、为时不晚之说。

  毫无疑问,香港基本法足以保障市民的游行示威自由。如果政府有什么不足之处,或做出不当的决定,市民完全可以通过自由的媒体发表批评意见,也可以经申请在公共道路或场所表达抗议或其他诉求。本来,游行示威与面具客似乎没有什么联系,倒是逢年过节有巡游的时候,人们才会看见各式各样带面具的表演,令人看了开怀大笑。但时至今日,游行示威中也出现愈来愈多的面具客,是否需要立法加以限制就成为一个重要话题。

  平衡示威自由与公众利益

  为了支持这个建议,有必要参考一下海外其他地区的做法。2012年,加拿大保守党国会议员理查兹提出私人草案,建议处罚戴面具或伪装身份的示威者,一经定罪,最高刑罚可为五年徒刑。司法部长尼考尔逊表示,由于执政保守党支持该项立法,草案有很大机会通过成为法律。当然也有人提出反对,认为草案会压制和平示威,因为在新法例下,即使同志游行时身穿奇特服饰、戴面具或涂脸,均可能被解释为隐藏身份而被入罪。如何平衡和取舍就摆在立法者面前。2013年6月19日,加拿大不仅通过该立法,而且将最高刑罚升高为十年徒刑,足以显示其反面具的决心。

  其实,加拿大有关立法并不是孤立的例子。网上稍微查一下,就可以发现有关禁止在示威、尤其是骚乱中使用面具的法律,在海外其他地区也可以见到,被统称为反面具法律(Anti-masklaws)。美国自20世纪中叶开始立法,当时主要针对三K党。德国1985年开始立法,违法者可被最高监禁一年。荷兰2000年开始立法,违反者可被罚款或监禁六个月。奥地利自2002年开始立法,但戴面具却和平示威者可获免于起诉。此外,还有法国、挪威、英国等,均有类似的规定,不一一列举。由此可见,西方社会虽然讲究民主自由,也视民主自由神圣不可侵犯,但均通过立法禁止在示威(尤其是骚乱)中使用面具和掩盖身份。这应该是在平衡游行示威自由与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所作出的最佳选择。

  由此可见,加拿大等地区的反面具法律所针对的不是和平示威人士,所针对的是在游行示威过程中,那些通过面具或油彩画脸隐藏身份并有过激或骚乱行为的人士。笔者认为,加拿大法律的出台可能是基于两方面的深思熟虑:一方面,游行示威一直被认为不是绝对权利,不可以毫无节制地行使,尤其要受到时间、地点和使用手段方面的限制;另一方面,虽然在理论上说,使用暴力或参加骚乱的人士均会受到法律惩处,但因为其蒙面刻意隐藏了身份,一旦对社会和他人造成伤害,警方可能难以识别身份和将其及时绳之于法。故从公共利益角度考虑,必须对使用面具加以特别约束和禁止。

  禁示威蒙面起阻吓作用

  这次旺角暴乱中,几乎所有暴徒都遮掩面目、隐藏身份,肆意用可以致命的砖块等凶器袭警,足以表明其参与犯罪与逃避法律制裁之故意,根本谈不上什么英雄护城。他们那样做是在搞乱香港秩序,破坏社会安宁,而不是为了香港的繁荣稳定。任何为其找藉口或转移视线的说法或做法,只能令人怀疑他们的真正用心。相反,口口声声说香港是民主与法治社会,却并没有吸取西方社会实行民主与法治的经验与教训,立法禁止在示威(或骚乱)中使用面具,并将这种在特定场合下使用面具本身规定为犯罪。这也暴露出政府治理社会的不足之处。可喜的是,香港终于有愈来愈多的人士认识到这种面具客的危害性,并建议立法规管。例如,立法会议员葛佩帆称她正在研究外国处理骚乱方法,为本港警方提供建议。其中一个建议就是不准示威者在示威时使用口罩。当然,口罩与面具是否属于同等词语,需要在立法过程中做进一步研究。面具本身也可能需要具体界定,其核心应该是能够遮掩面目和隐藏身份的物品。

作者为城市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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