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下午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该法一审稿出台至今,过去了16个月,最终通过的法律文本与一审、二审稿相比做了很大修改,连该法名称都从原来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改为了现名,强调了运用它的境内有限性。
所有分析人士都注意到,最终的成法更加明确了适用范围,主要针对境外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组织,而学校、医院、科研学术机构等不在此列。对境外NGO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数量、招募人员等都做了更加宽松的规定。
然而西方舆论对中国这一立法的批评却没有减弱,它们对管理境外NGO的工作由中国公安部来承担充满疑虑,有外媒甚至指责这是警察治国思维的体现。
扫描本文章到手机浏览
扫描关注新时社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