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光南
裁判官轻判了9月26日重夺公民广场的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主席罗冠聪及学联前秘书长周永康。理由是不应以事后其他更激烈的政治事件来重判三人;又指年轻人勇于表达意见,可贵之处是较为纯真,但易流于偏激冲动,法庭应以较宽容及理解的态度处理;三人非为一己私利而犯案,仅希望进入对他们而言充满历史意义的公民广场。法官分别判黄、罗两人80及120小时社会服务令,周则判入狱3周,缓刑1年。
违法造成的后果岂能无视
事后,黄之锋和周永康在商业电台公然说,法官认为这是一个政治事件,和一般的刑事案件不同。两人大赞法官是开明法官。周永康更对《苹果日报》说,裁判官称须用较宽容及理解的态度来了解年轻人犯案动机。周永康称很欣赏这说法,对当权者而言可说是当头棒喝,可让当权者明白为何年轻人会有自决、港独等不同想法。
可以看到,裁判官和周永康的观点是相似的。这个判决带有鲜明的政治色彩,而不是从法律的观点出发,考虑三个被告的行动对其他人的伤害,对公众秩序的危害这个事实。有关的判词从法律观点到逻辑都很有问题。
三名被告人被控告的罪名,是违反了公安条例,进行非法集会。判决的关键,是有没有事实证明三名被告蓄意发动非法集会,令其他人士感到恐惧和不安,有没有破坏社会秩序,有没有造成损害社会的严重后果。他们发动非法集会,有没有瘫痪社会的动机?如果证明有,那么这三个人非法集会的罪名就一定会成立。法官在判案时,为三名被告的犯罪动机进行美化。法官进一步解释,年轻人和学生或会因对政局不满而勇于表达意见,若没违法,本身并无不对,法庭绝对尊重言论及集会自由。言下之意,案件的动机是高尚的,是为了体现言论和集会自由,而法庭绝对尊重言论及集会自由,所以给予轻判。
法官的判词带有强烈的主观意识和政治意识。法官还说,重夺公民广场,早于占中及往后其他更激烈的政治事件发生。若考虑后来的政治环境而判三人阻吓性刑罚,对他们并不公平,何况三人的行为相对后来不同的政治事件而言其实温和得多。三人一直主张和平理性非暴力,当晚最可能受伤的是他们及其他集会者。这个说法,违反了事实,和后来发展的形势以及三个被告人的表现,截然不同。法官绝对不应该离开后来的事实进行判案。
在三个被告人重夺公民广场之前,黄之锋、周永康已经策划在10月1日启动占领中环,而且声明这是公民抗命,做犯法的事情,瘫痪香港社会,迫使中央政府和特区政府改变政改方案。9月26日,学联和学民思潮发动重夺公民广场,完全是为了占中掀起序幕,吸引传媒报道,以利于召集更多群众用暴力冲击政府总部。警方翌日正午第二波清场,夺回政总东翼前地。9月27日夜晚的集会,学联和学民思潮召集群众支援学生,并且通知他们要准备好口罩、眼罩、雨伞。大会称出席人数达5万。集会的时候,示威者除举起雨伞,有人更以保鲜纸包裹全身。
占中三子见有数以万计市民在金钟一带声援学生,9月28日凌晨突在学联集会上宣布即时提早启动占中,然后高呼饮杯饮胜等口号。人潮不断增多,当天中午过后更将有多条行车线的夏慤道淹没,部分人冲击警方防线图攻入添美道,开始组织冲击警方的防线,揭开了七十九天瘫痪香港的占中序幕。
偏袒违法者香港将无宁日
学联和学民思潮是这场动乱的发起者,黄之锋、周永康是这场动乱的具体领导者和指挥者。法官凭什么说黄之锋、周永康与后来更大的暴乱毫无关系。法官凭什么说三人一直主张和平理性非暴力,当晚最可能受伤的是他们。三个人暴力冲击政府总部,爬上了铁栏,然后不顾下面有保安员和警察,从高处跳下来会造成对其他人的伤害。这种不顾他人安全的行为,是非常危险的。
为什么法官不考虑维持秩序人员的安全,反而考虑三个犯罪者的人身安全?法官的立场有没有偏袒?
公安条例在香港有很长的历史,过去已经有很多判例可以参考。普通法就是判例法,法官的量刑为什么不参考过去的判例?为什么要在判词中大谈政治,谈论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这种说法是否否认了公安条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用这个观点去量刑,完全不考虑占中引起公共秩序和社会经济运作的瘫痪,没有考虑七百万人的公众利益。法官的公正体现在什么地方?依法判案又体现在什么地方?
如果这种判案的尺度是成立的话,今后港独分子发动街头暴力行动,法官一样可以认为年轻人勇于表达意见,可贵之处是较为纯真,但易流于偏激冲动,法庭应以较宽容及理解的态度处理,通通判处服务令,犯罪者根本就没有成本代价,街头暴力将会变本加厉。有关的判词和量刑,对港独分子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如此,香港今后将永无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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