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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赤琰:立法规管註册 清除政治乱源


  文|郑赤琰  

  源自英殖民地的社团註册与商业註册涵盖面很广,模糊空间也很大。前者,什么性质的社会组织,包括宗教、宗族、慈善、人权、消闲、政党等,都可用社团註册进行活动。后者,包括的商业活动更是包罗万有,一本商业註册里,包括的商业活动之多,任何人都可向会计师求助,根据这本小册子去註册。如果不在小册子列项的,只要在后面加上去,因此商业註册范围无边无际。

  殖民地政府之所以如此笼统以社团和商业去涵盖一切组织,主要原因是政治不开放,对所有直接与间接的政治性质的组织都不开放,因此法律上并没有这类组织,因此这一类的政治组织便会利用社团与商业条例的模糊空间去钻法律漏洞。殖民地政府也非不管,只要这些隐藏着的政治组织不犯法(即不威胁到公共治安与殖民地政权),便可眼开眼闭。一旦犯法,而社团与商业註册条例又没有划定政治罪名,不能用其去治罪,便会用很严厉的内部安全条例或公共秩序条例去处理。一旦用上这些条例,一般的普通法还得让路,一般司法程序也不用,採用的是这些特定的政治条例去把人关起来,一关可以关上三十年。

  立法区分政党与社团

  同是英殖民地的马来西亚,直到纳吉首相上台后,才于二○一一年将这内部安全法令取消,但同时也制定两项反恐的法令,以制止颠覆活动、有策划性暴力行动及刑事犯罪活动,以确保公共秩序及安全得到维护。

  早在八十年代,马来西亚政府便苦于英殖留下来的社团法令被政党利用,假借社团名义去搞政治活动,甚至还有政党藉社团註册去组织其所谓社团作为其声援,搞到社会很困扰,无法分清政党与社团的区别。为了终止这种乱象,马来西亚政府断然在八十年代立法区分政治团体(包括政党与政团)与传统社团。前者政治身份透明,只要依法论政参政,不受干扰;后者只能做合乎其本身组织目的之事,不能干政。立法区分社团与政团的目的,是防止政党或政团假借社团名义混到一般非政治团体群中,将政治问题上纲上线加以社会化,以激化社会对立。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自上世纪六十年代初后,在联合国监察下,所有殖民地都应终止,但后殖民地时代却开始见证到三大危险问题:第一是种族冲突;第二是宗教冲突;第三是意识形态冲突。危险之大,涉及的人口之多,问题之难解决,联合国只能作出权宜之计,规定在这三大冲突中,成为难民的,联合国成立难民公署(UNHCR)专责处理,成员国也有义务合作。

  香港没有种族与宗教冲突的危险,却有意识形态冲突的危险。香港也有必要立法区分政党、政团与一般社团,只有分清政治与非政治组织,才能有效对这两类政治与社会组织作出管治,才能防止非政治团体被政治团体利用。尤其是意识形态的矛盾,既然早被邓小平意识到其危险性,因而制订《基本法》来划清“一国两制”,让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在两地分开,河水不犯井水,以防止意识形态的冲突在港爆发。如果本港参政者不知自制自律,不去缓和意识形态的矛盾,反而去恶化矛盾,由“反共”恶化到“反中”,不要说“五十年”没法纾缓两个主义的关系,再加五十年也没办法。

  如今之计,当务之急,是禁止主张“港独”的个人参选立法会,这办法是事倍功半,因为禁得了一个,禁不了两个、三个。事半功倍的办法是效法其他后殖民地的做法,进行釜底抽薪。修法区分政党、政团与一般传统社团,令前者的政治责任与活动以法规定,令后者的社会责任与活动也能奉公守法,杜绝回归以来两者不分,任何人都可用商业註册或社团註册去搞政治活动。

  像戴耀廷等“佔中三子”商业註册不成,还可继续用组织的事实公开在大学和学生会联合主办“全城商讨日”,还可发动数以千计的人在大学大讲堂推动“佔中”,连学校也视而不见。如此全港大学走透透,最后变成“佔中”与“学运”汇流。由公开註册不成到公开活动不受禁止,最后酿成七十九天的“佔中”。有人还有样学样,註册不成,照样活动。像“香港民族党”,註册不成,还可派人参选立法会。到目前为止,声称追求“港独”的组织已不下三十个,而且都“招兵买马”展开政治活动。

  政党团体应合法透明

  不错,个人在原则上有参政的自由与人权,但同样,在原则上没有人可以任意参加非法政治组织,展开活动去危害社会秩序与国家安全。但一个组织是否非法,得先有法律界定什么是合法与非法组织,否则执法者无法有效管治。香港今天之所以在“佔中”后冒出了更多的分属政党或政团的组织,正是因为香港没有政党法,也没有政团与社团区分法,人人都可到会计师楼,用一千多二千元买一间已註册好了的公司,然后招收股东公开招股筹款。名义上是大做生意,事实上是大搞政治,而且是公然搞乱社会的政治。

  政府商业註册处除了挡住“佔中”註册外,其后续有无什么活动却完全没有跟进,这个法律真空,正是因为政党、政团与商业、社团法例不分,社团与商业註册机关怕惹政治是非,也乐得不管。长此下去,只会有更多更激进的政治组织像“佔中”那样冒出头来,因为“无法”,也就可“无天”。因此香港当务之急,单靠排除主张“港独”与“非法”活动的人搞政治,无济于事,根本的做法是制订政党、政团法例,让他们合法与透明,管理才有法可依。

  (本文为原中文大学政治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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