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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保寿险独揽保监会今年前五项行政处罚 电销违规或仅是冰山一角

  中国青年网3月31日综合 据保监会网站消息,近日,保监会对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寿险)存在的骗保、未按规定回访等违法行为连续发布了5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太保寿险总公司及涉案机构、高管人员罚款共计76万元。5张罚单中,4项涉嫌电话销售违法违规,1项为回访违规。

  保监会方面表示,根据近几年保险消费投诉情况、业务发展情况、舆情监测情况等非现场监管信息中发现的问题,于2015年10月27日至11月13日对太保寿险开展了电话渠道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专项现场检查。

  经调查,该公司上海、武汉、西安三个电销中心在部分电话销售保单中存在销售人员使用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向投保人促销、欺骗投保人等违法违规行为,主要表现为夸大保险责任、对保险产品情况进行虚假宣传、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做虚假宣传、以银行理财产品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诱导客户将原保单退保后投保新保单、以保险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进行宣传销售等。

  独揽保监会今年前五项行政处罚

  保监会公布的2016年1号、2号、4号、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太保寿险第一电话销售中心、第二电话销售中心、第三电话销售中心在电话销售业务经营中,存在公司销售人员使用与事实不符表述向投保人促销等欺骗投保人的行为。

  上述事实,保监会依据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相关保单录音材料、相关人员任职文件及岗位职责等证据得以认定。

  保监会认为,太保寿险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有关规定。

  同时,太保寿险亦涉嫌存在回访违规的行为。保监会公布的2016年3号行政处罚书显示,根据保监会查实认定的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相关人员任职文件及岗位职责等证据,太保寿险对2015年上半年承保的一年期以上寿险新型产品保单未按照有关规定回访,部分保单存在犹豫期外回访的情况。

  为此,保监会认为太保寿险客户回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

  保险电销弊端较多 人员管理水平亟待提高

  太平洋保险集团2015年年报显示,2015年实现太保寿险业务收入1085.89亿元,同比增长10.0%。其中,新保业务收入366.71亿元,同比增长13.7%;续期业务收入719.18亿元,同比增长8.2%。寿险一年新业务价值120.22亿元,同比增长37.8%;新业务价值率29.2%,同比提升4.7个百分点。

  然而,在这样华丽的业绩背后,伴随着此次太保人寿被曝出多起涉嫌欺骗投保人的行为,消费者对此不免心生疑虑。太保寿险此次电销违规被罚,可能只是冰山一角,暴露出其在人员、制度等方面存在较大的管理漏洞。

  公开资料显示,近日太平洋保险亦对媒体发声表态,将对公司电销业务作出两项整改和转型。这包括严格对照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保监发[2013]40号)的相关要求,开展全面自查,从加强队伍管理、销售管理、服务管理和落地管理四个方面,切实整改,落实电销合规经营工作;同时,严格对照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保监发[2013]40号)的相关要求,开展全面自查,从加强队伍管理、销售管理、服务管理和落地管理四个方面,切实整改,落实电销合规经营工作。

  由于保险电销弊端较多,例如,未按规定进行回访、擅扣保费等问题较为多发,导致近年来采取各种方式涉嫌欺骗投保人的案例并不在少数。此外,如果销售平台资料保存不善,资料存在泄露的安全隐患等,但归到根源还是人员管理的问题。

  若要消除这些潜在的违规隐患,避免今后带来不必要的纠纷,保险电销亟需行业层面出台一些监管措施,堵上漏洞。例如,虽然电销渠道作为新兴销售渠道,对险企保费收入的贡献度正稳步提升,但险企不能见利忘义,失信于市场。知名经济学家宋清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附件:

  保监会对太保寿险具体处罚内容如下:

  保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监罚〔2016〕1号)显示,太保寿险第三电话销售中心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在电话销售业务经营中,存在公司销售人员使用与事实不符表述向投保人促销等欺骗投保人的行为。时任太保寿险第三电话销售中心总经理任俐飞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有关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监会决定对太保寿险第三电话销售中心罚款3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监会决定对任俐飞警告并罚款1万元。

  保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监罚〔2016〕2号)显示,太保寿险第一电话销售中心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在电话销售业务经营中,存在公司销售人员使用与事实不符表述向投保人促销等欺骗投保人的行为。时任太保寿险第一电话销售中心总经理曹雯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有关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监会决定对太保寿险第一电话销售中心罚款3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监会决定对曹雯警告并罚款10万元。

  保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监罚〔2016〕3号)显示,太保寿险2015年存在上半年承保的一年期以上寿险新型产品保单未按照有关规定回访,部分保单存在犹豫期外回访的情况。时任太保寿险客户服务部总经理路琨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根据该办法第三十四条,保监会决定对太保寿险罚款1万元,对路琨警告并罚款1万元。

  保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监罚〔2016〕4号)显示,太保寿险第二电话销售中心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在电话销售业务经营中,存在公司销售人员使用与事实不符表述向投保人促销等欺骗投保人的行为。时任太保寿险第二电话销售中心总经理王奕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有关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监会决定对太保寿险第二电话销售中心罚款12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监会决定对王奕警告并罚款4万元。

  保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监罚〔2016〕5号)显示,太保寿险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三个电话销售中心(上海、武汉、西安)在电话销售业务经营中,存在公司销售人员使用与事实不符表述向投保人促销等欺骗投保人的行为。时任太保寿险总经理助理刘斌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有关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监会决定对太保寿险罚款12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监会决定对刘斌警告并罚款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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