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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赤琰:确保议员信守效忠誓言

  文|郑赤琰

  根据惯例,立法会当选议员必须依法宣誓就职,完成应有程序。可是,过往竟有当选议员不依法定誓词宣誓,擅自改动法定誓词,还有人在誓词关键字眼上刻意语焉不详,违抗宣誓的行为已很出格。不管他们如何花样百出,只要不照法定版本宣读誓言,便是违反宣誓程序,理应被拒出席立法会会议。然而主持宣誓的人执法不严,往往得过且过,马马虎虎,便被他们蒙混过关。因为有前科,今届当选议员还未上任,就有人狂言会再恶搞宣誓仪式。尤其是几位毫不讳言要港独的新科议员,更放风说要在誓词中加上自主自决,以表达自己不同的政治主张。如果真如是,监誓官就不能再像以往那样让他们蒙混过关,否则立法会庄严的机关就守不住了。

  依法宣誓不容蒙混过关

  正是因为要树立议会的庄严形象,世界各地的立法机关,都要求其议员在就职典礼上宣誓效忠,誓词一定离不开忠心耿耿、绝无二心之类的表述。一般来说,实行君主制度的国家,其议员要宣誓效忠国家首长;一般立宪国家,其议员要宣誓效忠宪法。像美国的议员或总统,就职时便要宣誓效忠宪法。宣誓仪式目的不外乎要建立议会庄严肃穆的形象,此乃普世通行。

  宣誓并非可有可无,重要性不言而喻。诺贝尔科学奖获奖人罗伦兹(K. Lorenz)研究发现,人与所有动物的共同行为的是非规范,都由他(牠)们的礼化行为(Ritual Behaviour)建构起来,而礼化行为是由平日生活习惯中建立起来的礼仪培养起来。表面看来,礼仪的事物是文化,不是科学,以为是文化便可有可无,可是经罗伦兹研究发现,礼仪是软科学,与食物对人与动物的物质需求属于硬科学同样不可缺少,没有礼仪文化的软科学,任何物种无可能生存下去。罗氏的发现让人了解到,像宣誓之广泛被用在各种重大行为仪式中,不是什么神秘的东西,而是人的科学行为之一。

  宣誓仪式要庄严肃穆,誓言要求忠于其本分,责任越是重大,就越是要求持份者绝无二心。像一对新人结婚、要发誓忠于婚约,有苦同当,有福同享,家庭的责任非常重大,非发下重誓不可;同样,法庭的法律正义要求证人手按住圣经在法官面前发誓所有他的供证无一虚假,神明可见证。更甚的,国民要效忠国家,因此每个国家要求其国民效忠国家,移民归化他国者,先得向监誓官宣誓效忠。上述三个事例都说明,宣誓是要求个人宣明他要忠于本分,越是责任重大,便越是要求个人发下重誓。

  要求立法会议员就职之前发下重誓效忠《基本法》,绝不是可有可无,绝不能马虎,更不能加以藐视,必须照足誓词的每一个字,清清楚楚表达出来,含糊不得。在监誓官面前发誓,为了免除任何不必要的麻烦,建议每位议员手上拿着一张誓词,跟着监誓官一句句唸出来,议员所唸的由录音机录音,以鑑定字句无误,才能过关。

  如果有议员冥顽不悟,坚持要修改誓词,过去未见到他们受到严肃处理,但如今已见到有港独主张出现在立法会议员群中,所以要先发制人。必须先在宣誓工作上做得完善,确保每一位议员发誓效忠《基本法》。以后在立法会议事过程中,一旦发现有人违反誓词,在议会发出港独的主张与政见,提出港独议案,便可用发假誓罪名加以起诉。一旦发假誓的刑事罪名成立,被判一年监禁,便可剥夺其议员资格。

  追究议员违背誓言刑责

  审阅《基本法》,可以从中找到不少条文,禁止个别议员在议会提出有关港独的主张与提案。《基本法》第一条写得明确: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部分。单是这一条,便足以禁止任何议员在立法会提出将香港从中国领土分割出去的港独主张,违犯者便要受到惩罚。违反誓言的情况可有多种,但若涉及对《基本法》不效忠的情况时,例如主张港独,那不是一般的违反,而是违反其宣誓要效忠《基本法》的严重事件。

  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主张将香港分割自行独立,其主张已直接冒犯《基本法》第一条。根据这一条,为了要确保排除议员提出与《基本法》的第一条及其他有关国家行为的条文规定相抵触的主张(如港独),建议在立法会议事规则中立例说明要剥夺其议员资格,如果他提出港独主张的话。

  前香港中文大学政治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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