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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覆核不能被滥用

  文/关昭

  在全国人大释法后,高院已裁决梁颂恒及游蕙祯两人宣誓无效、议席失去,人心大快,但事件馀波未了,如刘小丽等几个明显拒誓或违法乱誓的已就任议员的宣誓是否有效?议席是否可保?仍有变数及有待特区政府后续跟进和司法处理。

  对此,连日有市民就刘小丽、姚松炎等人的宣誓提出民间的司法覆核,做法无可厚非。因为覆核的提出,于法理和事实俱有依据。

  此种断橛禾虫式的念法,已经完全歪曲和背离了誓词的原意,还能说是符合完整、准确、庄严、真诚的宣誓准则吗?

  同样,那个姚松炎,在誓词中间落药,加插了什么港人自决、我要真普选等话,明显也是不完整、不准确、不庄重、不真诚,被入禀要求覆核也是理所当然和活该。

  然而,近日却有个别人,就黄定光、蒋丽芸以至叶刘淑仪的宣誓也提出什么司法覆核,那就明显是玩嘢,与释法全然无关,而是想转移视线、为刘姚等人开脱而已。

  如黄定光议员,在宣誓中少念了香港两个字,明显是一时口快说漏了,不存在任何歪曲或不尊重誓词的含意。这种技术性疏漏,在法律上也是容许出现及作出修改的,更不存在什么覆核的必要。

  至于针对蒋丽芸和叶太的覆核,同样是鸡蛋里挑骨头,根本站不住脚。

  本港是法治之都,司法独立、公平公正,司法覆核就是容许和保护市民申诉权利的一种有力措施,但这一权利同样也合法、合情、合理地运用,不能被滥用,更不能被用来妨碍、歪曲正确的法治结果,包括人大释法。

  这些明显针对建制议员的司法覆核,无理无据、存心挑衅,是对特区法治的侮辱和损害,且浪费公帑,不应得到处理和接纳。对乱用司法覆核者且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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