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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海鸣:“民主自决”实质就是“港独自决”岂容进入议会

  文 | 屠海鸣

  一个以“民主自决”为“最高纲领”的组织,其成员一旦可参选立法会,将来会带来怎样的恶劣结果?前天,选举主任正式决定香港众志主要成员周庭的提名无效。换言之,这个以主张“港独”是一个主要“选项”的隐性“港独”组织,将不可能进入到特区建制之内。决定公布后,得到特首以及特区政府与选举委员会的支持,亦获得香港社会的普遍认同和肯定。

  选举主任的这一决定,符合法律与政治认识,实际上是显示出三个基本的事实道理:第一,香港众志的政治主张严重违反基本法规定,“自决”本质上就是“港独”,违宪违法;第二,在维护“一国”原则的大前提下,没有任何可以退让的馀地,让“港独”参选就是对国家主权原则的退缩;第三,选举主任是依宪依法作出独立的决定,绝不容以任何政治手段抹黑与攻击。香港是一个法治社会,如果反对派真的如其口中所言尊重法治,就应当明白这一必然和肯定的结果。反对派一日不改变拒绝拥护基本法的立场,也就一日不可能参与特区的议会选举。

  此次补选意义非比寻常,已不仅仅是一场填补空缺的选举,而是一场维护“一国两制”原则、维护基本法的权威和严肃性、维护香港宪制秩序的攻防战。反对派以及一些打着“自决”旗号的极端势力,意图以此次为机会,挑战基本法、挑战人大常委会、挑战中央对港全面管治权,是完全不可能得逞的。选举主任前天的决定,无疑是在维护宪法与基本法原则上发出的强烈且清晰的信号。本港社会各界完全可以从中再次明白和体会到,什么才是香港最根本的利益、什么才是香港赖以维持的法治、什么才是香港应该遵从的底线!

  违宪违法事实不容狡辩

  首先必须明确一点的是,立法会选举是严格按照基本法与选举条例进行的,绝不是一场持任何政治立场与主张都可以“随意参选”的选举。尽管香港众志对外宣称无意搞“港独”,但已经发生的事实不容抵赖。第一,周庭所属的香港众志,其根本宗旨完全悖离基本法。例如,声称“以‘民主自决’为最高纲领,以直接行动,策动公投和非暴力抗争,推动政经自主;以香港本位,抗击天朝中共和资本霸权,实践民主治港的理想愿景”,主张极其露骨;第二,该组织在2016年的一篇文章中声言“‘公投’应当包括‘港独’选项”,已经明言包括“港独选项”,还能说“不支持港独”?第三,其核心成员曾多次明言,“民主自决”并不应该排斥“香港独立”。因此,尽管香港众志声言“没有主张‘港独’”,但其主张、思想、行动实际上与“港独”并无本质区别。

  “民主自决”本质的最为核心一点,就是“独立自决”;所谓的“政经自主”,本质上也就是否定宪制秩序、排斥国家主权。尽管没有明言“主张港独”,实质上是“隐性港独”,一旦其进入特区立法会,完全有理由相信,下一步便是“港独公投”的喧嚷和展开,后果不堪设想。特区政府发言人对此有清醒的认识,在支持选举主任的决定时指出:“‘民主自决’或以公投方式提出包括选择独立来处理香港体制等,均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基本法下的宪制及法律地位,亦与国家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牴触。拥护基本法是立法会议员的基本法律责任。鼓吹或推动‘民主自决’或以何种形式提议独立的人士不可能拥护基本法,因此不可能履行立法会议员的职责。”香港众志违宪违法事实不容抵赖,也绝不容其进入立法会来传播、宣介和鼓吹。

  维护“一国”原则绝不退让

  必须指出,尽管此次补选只是涉及立法会四个议席,但选举主任的公正决定,实际上是凸显了一个极其重要的准则,这也是香港繁荣稳定赖以维持的命脉。这就是:必须坚定维护“一国”原则,底线绝不能退让。任何一个单一制的国家,都不可能允许以主张分裂国家为政治纲领的人进入建制之内。而维护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则是一个负责任公职人员所应尽的责任。香港尽管实行“一国两制”,可以有不同于内地的社会制度,但前提必须是符合“一国”的原则,这是最基本的常识。一个立法会议席看似“无足轻重”,但却能反映特区政府以及香港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反映在大是大非原则面前应该表现的态度。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作出法律解释时就已明确列明拥护基本法效忠特区,既是宣誓须包含的法定内容,也是参选或者出任公职的法定要求和条件。这已经陈明了清晰的法律问题。

  实际上,“自决”并非现在才出来之事,早在“佔中”之时,就已经不断有人打出这样的口号,而社会上早有学者对此提出了批评,指出了“自决”与“港独”危险之处。而全国人大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2016年亦曾明确指出:“这些年香港出现了‘港独’思潮,其中一种表现是一些人公开打出‘港独’旗号。……另一种表现是散布香港‘民族自决’之类的主张,本质上也是‘港独’。……这些‘港独’分子骨子里就是反对国家、分裂国家,他怎么能拥护香港基本法、效忠特区呢?”既然香港众志是“隐性港独”组织,按“一国两制”原则与基本法规定,又岂容其参选以破坏香港繁荣稳定?这不仅是维护宪制秩序的原则问题,也是维护香港社会根本利益的核心问题,没有任何退让、妥协、商量的馀地。

  依法决定无关政治审查

  反对派以及“自决”势力对选举主任的决定作出极端的攻击,昨晚更举行一场“集会”,意图发动更大规模的“群众运动”以迫使选举主任收回决定。然而,只有区区数百人参与的客观事实,已经说明了广大巿民的基本取态。香港社会绝不会认同“港独”,也绝不会支持“自决”这类从本质上破坏社会利益的政治主张。而选举主任的决定,依宪依法,有理有据,论证充分,得到各界的高度支持和肯定。更应当指出的是,这一决定完全是从法律角度出发,绝非反对派所声称的“政治决定”、“政治审查”。以所谓的“政治理由”去攻击选举主任,本质上是说明反对派拿不出任何法律理由去反驳,只能胡乱扣上政治帽子。事实上,如果符合法律参选要求就是“政治审查”,那么全世界的选举又有哪一个不是“政治审查”?

  特区政府支持选举主任的决定,清楚指出:“就一名候选人因不符合《立法会条例》第40(1)(b)(i)条的规定而被选举主任决定其提名为无效,特区政府认同及支持选举主任的决定。鼓吹或推动‘民主自决’与法例要求之声明内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内容相违背,该候选人不可能符合相关选举法律的规定。”事实说明,选举主任的决定,公开公平公正,有坚实的法律依据,难以撼动。即便反对派可能会提出“选举呈请”,但在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的释法决定基础上,特区的所有法院都必须遵从,香港众志想以此来“翻身”,绝无可能。而一旦出现香港社会所不愿见到的司法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对相关法律作出解释,也完全有可能。

  补选提名期今日截止,选举主任将在本周三之前确定所有合资格的候选人。需要指出的是,周庭被取消资格,另一名反对派参选人姚松炎,也极可能被取消资格。在遵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原则之下,若允许已被DQ者在本届立法会任期之内继续参选,显然是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不尊重。取消这两人的参选资格,符合基本法与香港社会的根本利益,也是香港回到正常法治轨道的必经之路,不能肆意妄为,不能为所欲为,更不能无法无天!

  本文作者为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香港总会常务副会长、港区上海市政协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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