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旅游条例》日前正式颁布施行。它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提高旅游经营服务水平及推进旅游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并将进一步助推我省旅游业发展,推动我省法制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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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的一大亮点是将保障公民的旅游休闲权益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着力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包括旅游者有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的权利,知悉所购买产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产品和服务的权利,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受到尊重的权利,在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请求救助和保护以及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等。
同时,《条例》还对旅游发展综合协调体制机制作出了规定,细化了综合协调内容,界定了各类规划的编制和批准实施权限,明确了利用旅游资源要制定专项保护方案,理清了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将金融扶持、旅游用地、保险服务、网络信息、带薪休假等写入新《条例》,特别是将政府资金和政策扶持作为重点条款,加大了政府扶持旅游业发展的力度;规定旅游经营者要制定安全预案,公布加强最大承载量,合理疏导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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