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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推动文企走出去 支持文化科技融合发展

  2016年2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实施方案的通知》。该通知表示,已将《内蒙古自治区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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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案》指出,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战略部署,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完善对外文化贸易发展环境为保障,优化对外文化贸易结构,创新对外文化贸易发展模式,推动内蒙古文化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扩大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力争到2020年,实现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对外文化贸易企业,扶持一批具有民族文化特色的对外文化贸易重点项目,搭建若干有利于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文化发展的对外文化贸易交易平台等发展目标。

  以下为政策全文: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加快

发展对外文化贸易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国发〔2014〕13号)精神,促进我区对外文化贸易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战略部署,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完善对外文化贸易发展环境为保障,坚持统筹发展、政策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的原则,优化对外文化贸易结构,创新对外文化贸易发展模式,推动内蒙古文化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扩大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提升我区对外文化贸易的国际影响力,推进民族文化繁荣发展,实现我区从民族文化大区向民族文化贸易强区的跨越。

  二、发展目标

  力争到2020年,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对外文化贸易企业,扶持一批具有民族文化特色的对外文化贸易重点项目,搭建若干有利于我区民族文化发展的对外文化贸易交易平台,打造一批符合我区民族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要求的对外营销网络,培养一批高素质的涉外文化专业人才,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民族文化产品,进一步提高我区对外文化贸易占对外贸易总额比重,推动我区对外文化贸易快速发展。

  三、工作措施

  (一)培育对外文化贸易主体。鼓励和支持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文化企业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对外文化贸易业务,并享有同等待遇。根据商务部等十部门联合发布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出口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目录》,对入选的文化企业给予重点扶持。支持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的境外出版发行,特别是蒙古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的境外出版发行,蒙古语广播电视、电影服务的境外落地播出。培育和发展文化创意设计服务,支持和引导文化创意、数字出版、动漫游戏软件等新型文化出口。(自治区商务厅、党委宣传部、科技厅、财政厅、文化厅、新闻出版广电局,呼和浩特海关负责。除特别说明外,列在首位单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余为参与单位,下同)

  (二)推进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建设。依托我区现有各文化产业园区,培育一批具有一定出口规模、出口配套条件较好的对外文化贸易集聚区,鼓励和引导具有一定国际影响、行业带动力强的外向型文化企业和机构入驻,进一步做大对外文化贸易规模和总量,不断提高对外文化贸易的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发展水平。(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文化厅、商务厅、新闻出版广电局,呼和浩特海关负责)

  (三)打造对外文化贸易平台。支持文化企业参加中国-蒙古国博览会等境内外重要国际性展会,充分利用各种国际性展会加大我区对外文化贸易推介力度。推动境外影视音像、网络动漫、出版物、文艺演出等国际营销网络建设,扩大境外优质文化资产规模,开发国外大众乐于接受的文化产品和服务,促进和扩大自治区民族文化的传播和影响力。(自治区商务厅、党委宣传部、文化厅、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

  (四)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鼓励各类企业通过新设、收购、合作等方式,在境外开展文化领域投资合作。加强与俄蒙等毗邻国家的交流合作,支持文化企业积极开拓俄蒙两国文化市场,发挥内蒙古丝绸之路经济带重要节点和对蒙合作桥梁作用,培育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文化品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商务厅、文化厅、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

  (五)支持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鼓励文化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增加对文化出口产品和服务的研发投入,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支持文化企业深入挖掘民族文化特色资源,充分运用高新技术手段,创新我区文化出口产品的表现形式,提升服务质量。支持文化企业引进用于文化产品和服务创新的先进技术与设备,提升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的能力。鼓励文化企业借助电子商务等新型交易模式拓展国际业务。(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科技厅牵头,自治区文化厅、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

  (六)推进文化金融合作。认真落实国家深入推进文化金融合作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文化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创新金融服务产品,在授信额度、贷款条件、审批流程、抵押质押和对外担保、财务顾问等方面对文化企业和项目给予优惠和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方式进行直接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和企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探索适合对外文化贸易特点的信贷产品和贷款模式,开展供应链融资、海外并购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仓单质押贷款、融资租赁、银团贷款、联保联贷等业务。(自治区金融办、党委宣传部、财政厅、文化厅、商务厅、新闻出版广电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负责)

  (七)加强对外文化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积极为文化企业提供海外知识产权法律咨询,指导和支持企业运用专利制度对文化创意产品及制作方法、工艺进行保护,加强对外文化贸易的知识产权评议工作,支持企业开展涉外知识产权维权工作。(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文化厅、知识产权局、工商局负责)

  (八)培养和引进对外文化贸易人才。加大对外文化贸易人才的培养力度,鼓励我区高校设立与对外文化贸易相关的重点专业和学科,选择部分院校作为文化出口专门人才培养基地,培养一批高层次复合型专业人才。加大对外文化贸易人才引进力度,鼓励文化创意策划、设计、文化产业经营管理等人才来我区投资创业。凡来我区从事对外文化贸易工作的,可按照自治区引进人才相关规定享受有关待遇。(自治区教育厅、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文化厅、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

  (九)提升中俄蒙对外文化贸易合作水平。发挥我区毗邻俄蒙两国的优势,支持我区主流媒体对俄罗斯东西伯利亚、远东地区和蒙古国的覆盖落地。通过卫星频道落地播出、文化交流、共同举办文化贸易展会等形式,推动我区与俄蒙两国对外文化贸易合作,促进对外文化贸易资源共享,提升中俄蒙对外文化贸易合作水平。(自治区商务厅、文化厅、新闻出版广电局、外事办负责)

  (十)支持对外文化贸易创新。按照国发〔2014〕13号文件提出的支持政策和改革措施要求,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出台配套实施细则,并在我区先行先试。(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文化厅、商务厅、新闻出版广电局,呼和浩特海关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由商务、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外事、财政、税务、金融、科技、海关、统计、外汇等部门组成的对外文化贸易工作联系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整合资源,推动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协调解决自治区对外文化贸易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加强对外文化贸易统计工作,建立健全我区对外文化贸易统计体系。(自治区商务厅会同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

  (二)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加大我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对外文化贸易的支持力度,对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境外投资、市场开拓、营销渠道、对外文化贸易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文化企业出境参展、开展商业演出,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及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研发创新等;对文化企业开展国际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境外广告宣传和商标注册、境外收购技术等给予扶持。文化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文化项目,进口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设备,以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国际服务外包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对进入国家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范围的自治区相关城市,其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文化企业符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自治区财政厅、党委宣传部、商务厅、文化厅、地税局、新闻出版广电局,内蒙古国税局负责)

  (三)简化审批手续。根据中央和我区关于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对从事文化出口贸易的编创、演职、营销人员等简化因公出国(境)审批手续,加快审批速度。对面向境外市场生产销售外语出版物的民营文化企业,经批准可以配置专项出版权。(自治区外事办、台办、新闻出版广电局分别负责)

  (四)完善通关便利化措施。完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通关便利化措施,提高通关效率。对图书、报纸、期刊等品种多、时效性强、出口次数频繁的文化产品,经海关批准,实行集中申报管理。为文化产品提供24小时预约通关服务等便利措施。对文化企业出境演出、展览、进行影视节目制作和后期加工等所需暂时进出境货物,按照规定加速验放。对暂时出境货物使用暂准免税进口单证册(ATA单证册)向海关申报的,免于向海关提供其他担保。(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负责)

  (五)推进外汇管理便利化。推进文化贸易投资的外汇管理便利化,确保文化出口跨境收付与汇兑顺畅,满足文化企业进出口和跨境投资的用汇需求。支持文化企业采用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等方式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流程,提供结算便利,降低汇率风险。鼓励境内金融机构开展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和开展境外放款业务。(内蒙古外汇管理局负责)

  (六)完善信用担保体系。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保险品种和业务,开办知识产权侵权险,演艺、会展、动漫游戏、出版物印刷复制发行和广播影视产品完工险和损失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特定演职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新型险种和业务,为文化企业和项目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服务、保单融资服务等。(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文化厅、新闻出版广电局,内蒙古保监局、出口信用保险内蒙古专项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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