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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服务再惹争议 “搬抬病患”到底谁负责

日前,一则北京急救人员拒抬年迈病人的新闻引发舆论关注,其实,近年来,诸如急救车收费合不合理,病患该由谁搬抬等等,有关院前急救服务频惹争议。那么,急救人员是否有义务帮病人抬担架?急救车的工作职能有哪些?急救车的哪些行为属于违规?

急救人员拒抬81岁病人称抬不动?120回应:并未拒抬
   7月13日,有媒体报道,北京曹女士反映,7月9日凌晨其父亲突发脑血栓,120急救医生要求家属自己找人抬病人下楼。家属花约20分钟找到邻居帮忙。家属称送医后医生表示患者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家属质疑急救人员要求其找人帮忙抬患者耽误了抢救时间,对患者造成伤害。
  对于事情的具体经过,曹女士的母亲丁女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9日早上5点左右,81岁的老伴突然出现嘴歪、说话不清楚、腿脚僵硬等症状。他2013年得过脑血栓,我怀疑是旧病复发,于是拨打了120。
  丁女士说,约20分钟后,两名医护人员到家为老伴检查并测量血压,医护人员要求其去找人抬患者下楼,他们说抬不动。
  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发舆论关注。那么,120急救人员在当时是否出现违规情况?
  北京120急救中心宣传部门一位赵姓负责人向中新网记者表示,经核实,首先,他们的工作人员没有拒抬,无论是医生还是担架员最后都抬了病人。再者,由于当时病患年岁较大,并且住在老式楼层,那里没有电梯且拐角较多,出于病患的安全考量,当时,工作人员希望能找些人搭把手,在转运途中在旁扶着老人。
  我们的医生和担架员是两位男士,都去抬病人了,另外一位女护士则要拿诊箱以及氧气瓶。该负责人表示,也不是护士不能去抬,实在是因为该老年人岁数太大,怕在抬担架过程中出现危险,所以希望多找些人搭把手。

急救人员是否有义务抬担架?120回应:相关规定未明确
  在很多人眼中,急救人员搬抬病患是责无旁贷的事,应是急救人员的义务,因为在家属最终所支付的费用里应包括此项服务。
  对此,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在相关规定中,医生并没有搬抬担架的义务,但作为医生或普通人而言,在别人有需要的时候,搭把手、帮个忙也是理所当然的事。
  急救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作为医生的职责,即救治和转运患者。该负责人表示,急救人员都是有医师从业资格证的,有些还是副主任医师,这些人员跟医院里的医生一样,其主要职责就是现场救助患者,并对其病情进行初步判断,在转运过程中,作精心监护,并平安地把病人送到医院。而搬抬担架主要由担架员负责,但实际上,并非每辆车都有配备相关人员。
  有数据显示,当前,北京市120和999两家院前机构全部共有580辆救护车。该负责人解释,他们并非不愿意在每辆车配置担架员,但由于人员待遇问题,法律制度层面的问题,以及对担架员本身有相关的规范要求,因此,目前让所有救护车均配置担架员并不容易。
北京拟立法 搬抬服务或由院前急救机构提供
  其实,有关急救中搬抬服务由谁承担的争议早就存在。去年11月,南航急救事件就曾引发社会对此问题的强烈讨论。当时,一乘客反映,在乘坐南方航空航班时突发疾病,但北京首都机组人员和机场救护人员在谁来抬担架问题上互相推诿。
  针对争议,今年5月,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进行第四次审议,审议的草案修改三稿对急救规范和标准做出规定。
  根据草案规定,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为有需要的急危重患者提供搬抬服务。患者如果需要搬抬服务,可以在打电话时提出需要。每辆院前救护车应当配备医师1名、驾驶员1名,并根据需要配备护士、医疗救护人员或者担架员等急救人员2名。
  对于院前医疗急救机构不按照规定配备急救人员的,草案修改三稿明确规定,由北京市或者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关于急救车还有哪些争议话题?
  除了搬抬服务由谁承担频惹争议外,救护车收费是否合理的问题也备受舆论关注。对此,上述草案也规定,院前救护车应当安装计价器,并在明显位置粘贴价格公示,标明收费项目名称、标准及价格举报电话。
  今年5月1日起,北京市公布的《关于印发本市院前急救有关项目价格的通知》正式执行,规范现行救护车使用相关价格政策,统一救护车使用费。根据通知,北京市救护车随车出诊费规范为院前危急重症抢救费,价格保持每次40元不变,救护车使用费计价方式由车辆往返全程计价改为按实际载客里程计价。计价里程以计价器为准,无计价器救护车辆不得收费。
  具体价格标准为:3公里以内(含)50元,3公里以上每公里7元,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计价里程按照接到患者起至目的地的实际行驶公里计算,无计价器不得收费。这也意味着,3公里内,北京的救护车出车费用只要90元,不超过100元。
  此外,改装救护车、借用救护车,也是近年来舆论关注的另一焦点。
  对此,早在2013年,当年2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救护车管理办法》就明确,本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使用救护车,不得私自改装、出借、借用、转卖、转让、调拨救护车或挪作它用,不得使用已注销机构救护车、非本地牌照救护车在本市从事医疗服务。(吕春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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