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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辐射污染确保环境安全公众健康

  《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近日获得通过,并将于6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六章五十八条,从地方性法规层面对辐射污染防治管理体制、营运单位的主体责任、监管部门的职责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光志表示,希望条例能切实加强辐射环境监督管理,促进全省核技术与电磁技术的安全利用,防治辐射污染,确保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
  四川是核设施和核技术利用大省,也是电磁辐射设施设备使用大省。预计十三五期间,全省放射源数量将以每年5%至10%的速度增加;移动通讯基站、高压送变电站等设施建设每年将以25%的速度递增,全省防治辐射污染的任务十分繁重。
  辐射污染防治公众高度关注且行政执法专业性较强,条例进一步完善了辐射污染防治行政执法工作机制,提升执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考虑到《四川省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中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辐射环境管理监测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借鉴外省的立法经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所属的具有辐射环境管理监测能力的机构承担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鉴于输变电设施会产生电磁辐射带来电磁环境影响,但只有超过国家电磁环境保护标准的环境影响才属于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内容。为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电磁辐射污染是指电磁辐射设施、设备在环境中所产生的电磁能量或者强度超过国家电磁环境保护标准的现象。
  为使条例体系完整,同时参考外省立法经验,条例第八条明确电离辐射污染定义,即本条例所称电离辐射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条例进一步明确和落实了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条例第六条规定,可能产生辐射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本单位辐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建立辐射污染防治责任制,采取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防止辐射污染和危害。
  条例进一步加强了辐射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为推动绿色发展理念落地生根,积极倡导绿色环保生活方式,借鉴外省立法经验,条例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可能产生辐射污染的单位应当开展辐射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普及辐射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增强公众辐射污染防范意识和能力。
  条例进一步加强了使用工业废渣和石材加工的建筑材料和装饰材料的辐射污染防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并借鉴省外立法经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工业废渣、石材加工的建筑材料和装饰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控制标准。生产单位应当出具产品放射性核素检测报告,经营者不得经营无产品放射性核素检测报告的产品。
  条例进一步完善了限期治理超过国家标准电磁辐射的相关规定,体现维护环境安全、保障公众健康的立法目的。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规定限期治理后不达标的相应监督管理措施,即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建成的电磁辐射设施或者已经投入使用的设备,对周围电磁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经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和运营。
  为进一步明确上年度电磁环境评估报告的功能和作用,加强对可能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设施设备的监督管理,由相关单位报送关于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自查情况的报告十分必要,同时区别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力、广播电视、移动通信营运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电磁环境保护报告。报告应当包括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使用种类、数量、强度、用途等,环境保护手续履行情况,污染防治措施,环境监测,环境投诉处理等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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