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时社网 >> 公益 >> 新闻 >> 公益观察 >> 辜胜阻心系慈善情牵教育 十年呼吁慈善立法

辜胜阻心系慈善情牵教育 十年呼吁慈善立法

今年九月一日是个特别的日子,既是新学年的开始,又有《慈善法》开始实施。
这一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民建中央副主席辜胜阻,心情特别激动。因为他在十年前人民政协的舞台上较早提出提案建议《慈善法》立法,一直心系慈善,情牵教育。
三十几年前,辜胜阻作为全国青联委员,参与希望工程的一系列活动,定向捐资资助湖北贫困地区少年儿童。
二十几年前,他在美国考察比较中美慈善体系差异和税收制度的关系。十几年前,作为地方政府分管教育的副市长和副省长,辜胜阻大力推进以发展慈善事业助力武汉及湖北教育事业发展。
十年前,在2006年的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上,时任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工商联副主席、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副会长辜胜阻提出提案呼吁慈善立法,强调:发展慈善捐赠事业,强化第三次分配。明确提出:要推进立法和制度创新,出台《慈善事业法》,完善慈善捐赠事业法律体系。
九年前,作为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副会长,辜胜阻出席统一战线第二家慈善基金会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成立大会。
2008年慈善法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他作为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就慈善立法深入基层,进行立法大量调查研究工作。
2015年10月和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十八次会议两次对慈善法草案进行审议。辜胜阻建议慈善法草案修改要体现和税法的对接,体现落实税收政策的精神, 要有更具体的税收优惠。他说,这部法最关键、最核心、最具有含金量的就是税收激励,有利于激发企业、个人慈善捐赠积极性,加强第三次分配的制度建设。要和税法对接,不能把所有东西都推给税法去做,可以在《慈善法》中对税收激励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辜胜阻在审议《慈善法》时还建议一定要把共享发展理念写进立法宗旨。这些建议都被采纳。
2016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由全国人大十二届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经习近平主席签署第四十三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在全国政协的舞台上,辜胜阻是我国较早提出慈善立法提案的政协委员。他在十年前的2006年政协提案中表示,我国正处于一个重要的社会转型期,城乡、地区、行业以及个人之间出现的贫富差距问题日益引起社会高度关注。面对日益加 大的贫富差距和庞大的需要救助人群,政府需要强化再分配功能通过财税措施进行第二次分配和引导慈善捐赠进行第三次分配,缩小差距、缓解矛盾。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收入分配可分为三次分配。第一次分配是由市场按照效益进行分配;第二次分配是由政府通过税收和财政支出,以社会保障等转移支付的形式进行的分配;第三次分配是通过个人收入转移和个人自愿缴纳、捐献等自觉自愿的方式再一次进行分配,它在帮助低收入者和无劳动能力者进而影响和缩小社会贫富差距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第三次分配的主要内容是慈善捐赠,包括扶贫、助学、救灾、济困、解危、安老等形式。就发展我国慈善捐赠事业,强化第三次分配,辜胜阻提出六条建议:一是完善税收激励机制,调动企业和个人的慈善捐赠积极性,加强第三次分配的制度建设。二是加强政府财政扶持,加大劝募力度,努力扩大慈善捐赠来源。三是大力发展战略性慈善行为和志愿者服务工作,使慈善行为与经济目标兼容,提倡义利兼顾,优化慈善事业结构。四是大力发展民间慈善组织和慈善基金会,健全慈善组织的评估监督机制,提高慈善捐赠事业的公信力。五是重视慈善事业理论研究,培育慈善捐赠文化,转变慈善捐赠理念,营造良好的慈善风气。六是推进立法和制度创新,出台《慈善事业法》,完善慈善捐赠事业法律体系。规范捐赠者与受赠者、受赠者与受益人以及慈善组织自身的建设等法律关系,促进我国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推进慈善立法能够规范捐赠者与受赠者、受赠者与受益人以及慈善组织自身的建设等法律关系,对于促进我国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慈善法》实施前夕,辜胜阻到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调研,结合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的慈善实践,总结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回顾《慈善法》立法过程。座谈会上,辜胜阻表示,《慈善法》开启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新阶段, 未来要加强该法的实施工作,以法兴善、以法促善、依法行善、依法治善、善法善用,推动慈善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多年来,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始终紧紧围绕贫困地区的教育培训、医疗卫生、抗灾救灾、助残济困、帮幼敬老、文化环保等多个领域开展公益事业,启动实施了思源救护、思源教育移民计划、思源骨髓、思源助学、思源沼气、思源水窖和思源爱的分贝等扶贫项目,累计帮扶困难群众超过800万人次,为改善贫困地区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做出了应有的贡献。自成立以来,思源工程始终注重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建设,先后荣获16个奖项,其中国家政府级最高奖项7个,思源阳光计划、思源沼气、思源救护项目及两位慈善人物先后五次荣获国家慈善领域最高政府奖项中华慈善奖。特别是,2008年,思源工程被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授予全国抗震救灾英雄集体。
辜胜阻不仅是《慈善法》立法的倡议者、推行者、亲历者,也是慈善活动的践行者。多年来,他将自己的绝大部分稿费和课酬捐献给了思源工程,专项定向用于支教助学。今年新学年开始,他还定向资助了一些家庭贫困的研究生,帮助他们安心进行学习与研究。
附件:2006年全国两会辜胜阻委员提交的政协提案
辜胜阻委员:发展慈善捐赠事业 强化第三次分配
我国正处于一个重要的社会转型期,城乡、地区、行业以及个人之间出现的贫富差距问题日益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根据国际组织专家的估算,我国10%最贫困人口消费份额只有1.8%; 20%的最贫困人口消费份额只占 4.7%。统计表明:我国农村2600万人属于绝对贫困人口,还有将近5000万刚刚脱贫的低收入人口。此外,2200万城市居民享受政府提供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加上残疾人口、受灾人口等其他生活困难者,需要社会救助的人口数以亿计。面对日益加大的贫富差距和庞大的需要救助人群,政府需要强化再分配功能通过财税措施进行第二次分配和引导慈善捐赠进行第三次分配,缩小差距、缓解矛盾。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收入分配可分为三次分配。第一次分配是由市场按照效益进行分配;第二次分配是由政府通过税收和财政支出,以社会保障等转移支付的形式进行的分配;第三次分配是通过个人收入转移和个人自愿缴纳和捐献等自觉自愿的方式再一次进行分配,它在帮助低收入者和无劳动能力者进而影响和缩小社会贫富差距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第三次分配的主要内容是慈善捐赠,包括扶贫、助学、救灾、济困、解危。安老等形式。
当前,我国慈善捐赠事业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社会捐赠规模小,税收激励作用不力。我国现有近100多家慈善公益组织所掌握的资金总计仅占GDP的0.1%,中华慈善总会和中国青基会两家国内规模最大的慈善组织,一年运作的公益善款分别只有8000万元和6000万元;我国 GDP约为美国的 10%,但我国大学社会捐赠规模不到美国的1%。社会捐赠规模与税收激励有关。我国税制激励作用不力的主要表现是:第一,享受税收优惠的捐赠途径有限,缺乏对实物捐赠的优惠政策。目前能够出具税收减免资格证据的公益机构只有中华慈善总会、希望工程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等十多家公益组织,大批量的社区的经常性捐赠难以获得减免税凭证,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实物捐赠也不在税收优惠政策范围之内。第二,退税程序复杂。一个完整规范的退税相关程序尚未形成,获取税收减免的程序繁琐,耗时长,举证困难,增加了捐赠者的交易成本。第三,捐赠税前扣除额度明显不合理。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个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额部分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四,企业捐赠优惠内外有别。外资企业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没有额度的限制,均可全额扣除,而国内企业捐赠享受税前扣除的额度仅仅只有3%。第五,用遗产税和赠与税对资产转移进行限制从而推进捐赠倒逼效应缺乏。实践表明:高额的遗产税和赠与税会对捐赠产生很大的影响。而在我国,由于种种原因,这类税种尚未设置,那么,许多人宁愿把财产留给自已的后代而不愿意捐赠出去。
二是捐赠范围小,捐赠还没有成为普遍的社会习惯和公众行为。一个社会的捐赠行为,从经济上取决于税收激励、企业的非税负担以及个人的家庭负担。2004年,全国预算内收费规模超过1700亿元,没有纳入财政预算的各种收费和罚款规模在 8000亿~10000亿元,造成中央靠税,地方靠费的严重局面。企业非税负担重,个人家庭经济负担重,这些因素制约了慈善捐赠的发展。我国私人慈善捐赠去年创历史新高,达17亿元,但从人均看,只不过1元钱多一点。据中华慈善总会统计,我国每年的捐赠大约75%来自国外,15%来自中国的富人,10%来自平民百姓。另据调查显示,国内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超过1000万家,有捐赠记录的不超过10万家。
三是捐赠渠道分散,体制分割,介于政府和市场之间的慈善组织和基金会作用不大。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慈善捐赠事业的发展离不开发达的慈善组织。我国慈善组织发育不良制约了慈善事业的发展。我国慈善组织数量少、筹款能力低。目前我国的慈善组织只有100多个,据估计,全社会仅有 10%捐赠集中在近 100多家慈善公益组织手中,其他90%分散在各类福利性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此外,慈善公益组织专业人员匮乏,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有限、系统评估机制缺失。
四是慈善捐赠还仅仅限于被动的捐钱捐物,志愿服务和义利兼顾型的战略性捐赠较少。企业和个人迫于社会舆论压力而被动捐赠钱物,这是消极被动型慈善行为。战略性慈善行为既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又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慈善行为与经济目标兼容,义利兼顾。相对于资金和实物的捐赠,志愿服务是一种无形的慈善捐赠行为,也是无私奉献的精神。在我国,战略性慈善行为仅限于光彩事业项目等,公民和企业参加志愿服务的规模较小。
五是监督机制的缺失,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有待提高。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极大地影响人们对慈善捐赠事业的信心。前几年个别慈善组织发生了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捐赠款物的腐败案件,这种失范行为严重损害了我国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六是家庭保障功能较重,家内转移支付频繁,建立在对陌生人的同情心和怜悯心基础之上的慈善文化和捐赠风气有待强化。
针对上述问题,发展我国慈善捐赠事业,强化第三次分配需要采取以下六方面战略对策。
完善税收激励机制,调动企业和个人的慈善捐赠积极性,加强第三次分配的制度建设。要发挥税收政策对于我国企业和个人慈善捐赠参与的激励功能,需要做到如下几点:一要拓宽捐赠渠道。增加接受税前扣除捐赠的公益组织数量,对实物捐赠进行税收优惠,由捐赠者折算成现金申报,纳入个人应税所得的扣除额中。二要简化减免程序。特别要简化慈善捐赠免税政策程序,降低慈善捐赠的交易成本。建议税务部门授权前述可以接受税前扣除捐赠的公益组织直接开具可以冲抵应纳税额的票据,简化税收减免程序,发挥免税对于创建捐赠文化的重大作用。三要调整税前扣除比例。建议将目前企业和个人捐赠的税前扣除额度由企业应纳税额的3%和30%作适当调整。四要统一内外资企业捐赠扣除政策,不论是境内资本还是境外资本,都应当享受与之相对应的税收优惠待遇。五要逐步形成倒逼机制。形成捐赠税制、遗产税与赠与税相结合的一疏二堵式税收激励机制与倒逼机制。
加强政府财政扶持,加大劝募力度,努力扩大慈善捐赠来源。要扩大慈善捐赠来源需要做到:一要加大政府的财政扶持力度。要增加政府对慈善组织的资金补贴额度,解决慈善组织普遍面临的资金来源不足问题,使其在第三次分配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二要降低企业和个人的非税负担。各地要制定并公布统一的企业税费征缴标准,真正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竞争能力,从而使企业有更多的财力投入到慈善捐赠事业中来。加快社会保障的改革进程,从根本上减轻个人的家庭养老负担提供制度保证。三要积极培育大型企业慈善基金会,加大对新富阶层的劝募力度。国外许多大型企业尤其是大型跨国公司常常设有附属的基金会,这是国外慈善事业一个重要的资金来源渠道。针对新兴的富人阶层出现,需要加大对新富阶层的重点劝募力度,发展大型企业的慈善基金会。四要积极争取和利用国际慈善资源。作为慈善资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发达国家政府、海外NGO组织、海外基金会、跨国公司以及公司CEO等等都蕴藏着丰富的善源,国际拓展的空间很大。做好这一工作需要有专业的劝幕机构和沟通人才,形成良好的沟通途径,积极争取国际慈善资源。
大力发展战略性慈善行为和志愿者服务工作,使慈善行为与经济目标兼容,提倡义利兼顾,优化慈善事业结构。有研究表明:企业通过从事公益和慈善活动可以提升企业产品品牌,从而实现公益与商业目标的双赢;企业慈善行为还可以有效地改善企业的竞争环境,将企业的短期和长期发展战略有机结合。为此,我们需要大力发展战略性慈善行为,树立积极主动的长期战略性捐赠理念,变外部驱动力捐赠为内部驱动力捐赠,变利他型捐赠为互惠型捐赠,变单一的资金型捐赠为资金、技术、产品和服务四位一体的复合型捐赠,大力推进志愿者服务工作,形成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人力资源库。
大力发展民间慈善组织和慈善基金会,健全慈善组织的评估监督机制,提高慈善捐赠事业的公信力。慈善组织的良性发展有利于加快慈善捐赠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充分发挥第三次分配的作用,所以必须加快慈善组织的建设步伐。政府要有专门的公益组织管理机构,统一监督和协调慈善组织,克服目前多元监督主体相互扯皮、相互推诿的尴尬局面。要加强慈善组织的人力资源建设,提高慈善工作者的综合素质。做好慈善组织和慈善基金会的评估监督工作。慈善组织或者基金会一要有法律保证;二要有政府监管;三要有社会监督;四要有内部监控。要实行透明化管理,开辟通畅的问责和投诉渠道。
重视慈善事业理论研究,培育慈善捐赠文化,转变慈善捐赠理念,营造良好的慈善风气。中华民族是有悠久历史文化传统的民族,自古以来就不乏扶危济困、安老助孤的善行。要在总结我国传统文化基础上,深入研究慈善捐赠对于缩小贫富差距、强化第三次分配,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在全社会形成勤劳工作、乐善好施、互助友爱、回报社会的良好风气和捐赠意识。
推进立法和制度创新,出台《慈善事业法》,完善慈善捐赠事业法律体系。规范捐赠者与受赠者、受赠者与受益人以及慈善组织自身的建设等法律关系,促进我国慈善事业健康发展。(辜胜阻:时任全国工商联副主席)

扫描本文章到手机浏览

扫描关注新时社官方微信

0% (0)
0% (10)

点击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