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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长城尊重“一国两制” 依法推动政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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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社会及法制委员会副主任 廖长城

  新时社网讯 身为资深大律师的行政会议成员、全国政协社会及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廖长城日前撰文指出,在香港落实政改,必须尊重“一国两制”的宪制安排,以及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对于所谓“公民提名”、“政党提名”,廖长城明确指出,两者均不能体现“均衡参与”原则,亦不符合基本法的规定,只会架空、绕过或削弱提名委员会的整体实质提名权;採用这些提名方式将构成越权行为,是违背基本法及无效的。廖长城全文如下:

  普选是国家授权予香港

  香港的民主制度,包括最终达至普选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目标,是国家在对香港恢復行使主权时,在“一国两制”的宪制安排下,授权在香港特区实施的。在个半世纪的殖民统治下,香港从来没有真正的民主制度,更遑论普选地方首长和立法机构。

  政制发展至普选的目标

  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两个产生办法,办法的修改,和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最终达至普选的目标,已经由基本法作出了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亦于2004年4月6日对基本法有关修改两个产生办法必经的法律程序,即“五步曲”作出了解释,也于2007年12月29日对普选问题作出了决定:即2017年第五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在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以后,立法会的选举可以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

  中央“三个坚定不移”

  自去年初以来,中央对普选行政长官再三重申“三个坚定不移”:

  (1)中央对2017年实行普选行政长官的立场是坚定不移的;

  (2)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必须符合基本法的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立场是坚定不移的;

  (3)行政长官必须由爱国爱港人士担任的立场是坚定不移的;与中央对抗的人不能当特首是一条底线。

  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乔晓阳主任和全国人大基本法委员会李飞主任于去年先后在3月24日和11月22日的讲话,就以上三个坚定不移的内涵作出了详细的说明。

  “公民提名”、“政党提名”违背基本法

  然而自去年初以来,香港部分社会人士试图策动所谓“佔领中环”、“公民抗命”等行动,声称不惜以身试法来争取所谓“真普选”。包括13个泛民政党和团体的所谓“真普选联盟”,提出所谓“三轨提名”方案,即在提名委员会提名之外,另加上“公民提名”及“政党提名”,声称“公民提名”和“政党提名”符合基本法。又有“泛民”政党团体人士重提“五区公投”,意图迫使中央和特区政府接受包括与中央政府对抗的人也可以成为行政长官候选人,继而有机会通过普选成为行政长官。

  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必须符合基本法的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

  基本法第45条是行政长官普选办法的基本法律依据,对行政长官的普选办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是“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姬鹏飞主任委员于1990年3月28日就基本法(草案)有关政治体制的条文有以下重要说明: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要符合‘一国两制’的原则,要从香港的法律地位和实际情况出发,以保障香港的稳定繁荣为目的。为此,必须兼顾社会各阶层的利益,有利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既保持原政治体制中行之有效的部分,又要循序渐进地逐步发展适合香港情况的民主制度。”

  同样,2004年4月26日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关于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时认为:

  基本法第45条和68条“已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应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行政长官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立法会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应符合香港基本法的上述原则和规定。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任何改变,都应遵循与香港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相协调,有利于社会各阶层、各界别、各方面的均衡参与,有利于行政主导体制的有效运行,有利于保持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等原则。”

  2007年12月29日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有关问题《决定》时认为:

  “根据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实行普选产生的办法时,须组成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可参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关选举委员会的现行规定组成。提名委员会须按照民主程序提名产生若干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全体合资格选民普选产生行政长官人选,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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