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两制”宪制下行政长官必须具备的“爱国爱港”条件
在去年两会期间,俞正声主席发表了爱国爱港力量长期执政的讲话。
乔晓阳主任在去年3月24日讲话重申:
“中央政府不能允许与中央对抗的人担任行政长官的立场是明确的、一贯的。”“在制定‘一国两制’方针政策过程中,邓小平十分强调‘港人治港’的标准和界限,就是管理香港的人必须爱国爱港。”
在“一国两制”的宪制下,行政长官必须由爱国爱港人士担任,不能允许与中央对抗的人担任,是基本的政治伦理,亦是成功落实“一国两制”的必然要求,是不言而喻、理所当然的。在法律上,这个基本要求充分体现于基本法的法律条文,包括有关“一国两制”、特区法律地位、中央和特区关系,及行政长官职权的规定。
根据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区是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第1条),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第12条)。行政长官由中央人民政府委任(第15,45条),是特区和特区政府的首长,代表特区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区负责(第43,60条)。行政长官负责执行基本法和适用于特区的其他法律,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基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代表特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第48条)等等。试问与中央政府对抗的行政长官能尽忠职守(第47条)履行以上的职权吗?
一个不是爱国爱港、与中央对抗的行政长官,能否履行誓言,尽忠职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及发展利益,保持特区的繁荣和稳定,拥护“一国两制”的实施?答案是不言而喻的。
正如乔晓阳主任所说,爱国爱港的标准是难以用法律条文来界定的,而是要在香港民众心中架起这桿秤,由提名委员会和选民先后作出判断,最后由中央政府作出判断,决定是否任命上报的行政长官人选。
尊重“一国两制”,依法推动政制发展,达至普选行政长官
香港是一个法治社会,社会各界都需要尊重、珍惜和维护来之不易的法治制度,必须尊重“一国两制”的宪制安排,必须尊重基本法和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必须尊重法纪。所谓“公民提名”、“政党提名”都是不符合基本法的规定,採用这些提名方式,只会构成越权行为,是违背基本法和无效的。所谓“佔领中环”、“公民抗命”是漠视法纪的行为,破坏香港法治的核心价值,动摇香港的法治基石,影响香港的经济发展,和破坏香港的繁荣稳定。
香港社会各界必须尊重“一国两制”,依法推动政制发展,才能达至行政长官普选的目标。若政改方案遭到反对派的反对而不获得2/3立法会议员通过,特区政制将会原地踏步,政治争拗将会持续,香港继续内耗,影响经济发展、社会繁荣稳定,实非港人之福。
特区政府目前正就2017年行政长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进行咨询,特区政府开放兼听,香港各界应当珍惜机会,理性务实,有商有量,衷诚合作,凝聚共识,共同依法推动政制发展,落实好2017年的行政长官普选,一起为特区政制发展依法谱写新的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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