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洪伟等人上午在法庭上听判 记者 黄巍俊 摄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对涉案近百亿元、迄今为止中国规模最大的“广东邦家公司”集资诈骗案24人作出一审宣判,其中被告人蒋洪伟被认定为主犯,被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取消集资诈骗罪死刑的规定后该罪的最高刑罚。
制造集资高额回报假象
蒋洪伟1971年4月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大专文化程度。法院查明,蒋洪伟于2002年12月至2010年8月间,在广州先后注册成立广东邦家公司等四家公司,并相继在全国16个省、直辖市设立了64家分公司及24家子公司。蒋洪伟等人以上述公司的汽车等实物租赁、保健品和有机食品销售等业务为掩护,在未取得政府部门融资行政许可的情况下,采用推销会员制消费、区域合作及人民币资金借款等方法,在全国范围内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
经司法会计鉴定,广东邦家公司等四家公司在2002年12月至2012年5月期间非法集资金额为9953044200元,受害的社会公众人数多达23万余人次。
上述非法集资款按蒋洪伟指示汇入蒋洪伟的个人账户及其指定的私人账户,由蒋洪伟控制和调拨使用。集资款除用于广东邦家公司等相关公司业务项目的生产经营活动外,蒋洪伟等人为扩大非法集资的规模,将集资款用于上述被告人等公司员工的奖金和业绩提成共55206.43万元、参与集资的社会公众的到期本息支付共802939万元,从而制造社会公众的集资款得到高额回报的假象,达到进一步吸取社会公众集资款的目的。此外,本案的部分集资款蒋洪伟无法交代资金去向,上述公司的账册记载不清,去向不明,造成社会公众巨额集资款无法返还。
另外23人同时被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洪伟等7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周文凤等17人在同案人蒋洪伟的指使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还认定蒋洪伟在共同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蒋洪伟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3人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至有期徒刑14年不等,并处相应的罚金;法院还判决违法所得、财物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
判后,审判长问及上诉情况,称想上诉的请举手,四五名被告人举手,但蒋洪伟未举手。
早前的2014年年底,广州中院对该案王民权、张岩等4人做出了一审判决。王民权、张岩后被广东省高院终审认定为主犯,被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刑14年、7年,并处罚金40万元、10万元。
广州检方介绍,这起集资诈骗案由公安部挂牌督办,是迄今为止全国规模最大、涉案金额最高、受害群众最多的金融犯罪案件,涉及28名被告人、全国88家公司,卷宗材料达8000余册。(记者董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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