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底在身,出狱后又三度挥刀杀人,致一人死亡、两人重伤、多人轻伤。这样的被告人该判死刑还是死缓?其间充满波折:一审法院宣判死缓后,检察机关认为量刑畸轻,提起抗诉。经四川省高院二审改判、最高院死刑复核等一系列法定程序,罪犯最终被处以极刑。
前不久“法治中国·走进四川”活动中,该案被选为了经典案例。同时,该案也被最高检选为全国第五批指导性案例,这也是四川省多年以来唯一一个被最高检选中的指导性案例。
1972年出生的郭明先,1997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6个月,2001年12月刑满释放。此后,他三次挥刀杀人,致一人死亡、两人重伤、多人轻伤。2009年7月28日,郭明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绵阳市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2010年12月17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郭明先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数罪并罚,一审判决郭明先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绵阳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其罪行极其严重、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主观恶性极大,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随后,绵阳市检察院依法向省高院提出抗诉,省检察院支持抗诉。
2012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郭明先的死刑判决。2012年11月22日,被告人郭明先被执行死刑。
背后
“少杀慎杀”背景下
如何抉择生死?
郭明先案的焦点在于,“少杀慎杀”司法背景之下,对郭明先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刑缓期执行?对此,法院在材料中总结出了几个考察因素:
对于罪该处死,必须立即执行,且犯罪事实完全清楚、证据充分确凿的犯罪人,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对于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但仍有影响犯罪危害程度的事实未查清或不可能查清的,依照“疑罪从无”的审判经验,适用死刑缓期执行;对于自首或有立功表现的犯罪人,重新犯罪的可能性较小了,应当考虑对其适用死刑缓期执行。 但是,自首和立功表现不是适用死缓的决定条件,例如,罪行极其严重的杀人犯,即使有自首情节,也要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一般来说,在罪该处死的共同犯罪案件中的主犯,对最主要的主犯应当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其他重要的主犯可适用死刑缓期执行;对人身危险性特别大的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对人身危险性不是特别大的适用死刑缓期执行。对那些虽然罪该处死,但人身危险性不是特别大的,可以死刑缓期执行;对受害人或其他人完全无过错的案件,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对受害人或其他人有过错的案件适用死刑缓期执行。
(记者 张柄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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